《貴州省徵收農業特產稅辦法》是1994年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4]36號
【發布日期】1994-06-07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徵收農業特產稅辦法》的通知
貴州省徵收農業特產稅辦法
納稅義務人必須按本辦法規定交納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煙烤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乾果、毛茶、蠶繭、藥材、果用瓜、花卉、日用食用香料、經濟林苗木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的水產品及捕撈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產品、竹木製品用料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竹蓀和人工食用菌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
本辦法實施前縣級人民政府原批准開徵的應稅品目,認為需要繼續徵收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農業特產品計稅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或收購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
(一)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品計稅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
(二)收購環節的農業特產品計稅收入=收購數量×收購價格;
(三)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成原產品計算計稅收入。
(四)收購菸葉的計稅收入,是指由收購單位支付給菸葉生產單位和個人的一切收入(包括價款、價外加價款以及各種補貼)。
應納稅額=農業特產品計稅收入×規定稅率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準予免稅1年至3年;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五)自產竹、木用於自製自用農具、用具或無償用於公益事業的,準予免稅。
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財政機關核實,地、州(市)財政機關審查同意後集中報省財政廳審批;符合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財政機關核實後,報地、州(市)財政機關審批,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符合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縣級財政機關審批。
根據徵收工作需要,縣級財政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收農業特產稅,並發給委託證書;也可以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繳納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的稅款。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收。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對代扣、代收稅款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財政機關付給最高不超過代扣代繳、代收稅款3%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