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94-06-29
- 生效日期:1994-06-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發布日期】1994-06-29
【生效日期】1994-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賈志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一)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經營承包戶、農戶及其他個人;
(二)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
(三)寺廟以及其他所有從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生產的單位。
(一)菸葉(生產菸葉的單位和個人免繳農業特產稅,但須依法繳納農業稅)。包括晾煙、曬煙、烤菸;
(二)園藝產品。包括水果、乾果、毛茶(含紅毛茶、綠毛茶、白毛茶、烏龍毛茶等和邊銷茶原料)、蠶繭(含桑蠶繭、柞蠶繭)、藥材、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經濟林苗木和其他園藝產品;
(三)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含蘆葦、席草、蒲草、蓮藕、荸薺等),灘涂養殖、淡水養殖及捕撈品(含魚、蝦、蟹、貝、龜、鱉等)和其他水產品;
(四)林木產品。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膠、天然樹脂、木本油料和其他林產品;
(五)牲畜產品(生產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免繳農業特產稅)。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等牲畜產品;
(六)食用菌產品。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和其他食用菌產品;
(七)貴重食品。包括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產品;
(八)種子、種苗(不含蠶種);
(九)麻類、龍鬚草和其他特產品。
(一)生產的毛茶,稅率為7%。收購的毛茶,稅率為16%;
(二)養殖和捕撈的水產品,稅率為8%。收購的水產品,稅率為5%;
(三)生產的貴重食品,稅率為8%。收購的貴重食品,稅率為25%;
(四)生產的原木、原竹,稅率為8%。收購的原木、原竹,稅率為8%;
(五)生產的銀耳、黑木耳,稅率為8%。收購的銀耳、黑木耳,稅率為8%;
(六)生產的生漆、天然樹脂,稅率為10%。收購的生漆、天然樹脂,稅率為10%。
收購菸葉,凡是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計入收購金額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實際產量×實際收購價(或實際銷售價);
農業特產品實際支付收購金額=實際收購量×實際收購價;
菸葉實際支付收購金額=實際收購量×(國家規定收購價+價外加價+扶植生產、輔助收購及其他各種補貼);
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或實際支付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由徵收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一)對國營農林牧漁生產單位實行查帳徵收;
(二)對集體農林牧漁生產單位或承包、租賃經營者實行查帳、查驗或評產查定徵收(凡實行評產查定徵收的,其產量參考常年產量評定,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中等價格計算,下同);
(三)對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個人實行當年一次性評產查定或定期定額徵收;
(四)對國營、集體收購單位實行查帳徵收;
(五)對個體收購者實行查定或查驗徵收;
(六)對在集貿市場出售或收購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的,進入市場查驗徵收;
(七)對漏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實行稽查補征。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免稅,推廣期間適當減稅,對經營性收入照章徵稅;
(二)凡在新開發的水面、荒地、荒山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分別免繳一年、二年、三年稅款;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稅、免稅照顧;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給予減稅、免稅照顧。
(一)地、市、州屬農林牧漁生產企業,由納稅義務人向所屬地、市、州徵收機關申報繳納。其他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人,向生產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
(二)凡收購農業特產品的,由納稅義務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收購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凡因故不能如實申報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或實際收購金額的,由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按照徵收機關核定的稅額,向當地徵收機關繳納。
(一)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個人,經徵收機關核定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卡;
(二)生產、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國營、集體等單位,應持有關證件向徵收機關申取辦理稅務登記,經徵收機關審核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證或代扣代繳證;
(三)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個人,應持有關證件向徵收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經徵收機關審核後,發給其農業特產稅稅務登記卡(或臨時稅務登記卡)。
稅務登記證、卡(含臨時稅務登記卡)和代扣代繳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各級財政部門的農稅機構負責發放。
禁止轉借、塗改、買賣、偽造上述證、卡。
徵收機關應付給代扣代繳義務人、代征單位和個人手續費,具體標準為其實繳稅款的3%。此項費用從徵收機關提取的徵收經費中列支。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稅目、稅率、減免範圍及審批許可權、徵收經費及手續費提取比例等。
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等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的未盡事宜,參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