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四川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在1995.07.27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27
  • 實施時間:1995.07.27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賦,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凡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農業稅 (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產品,包括晾曬菸葉、烤菸葉;
(二)園藝產品,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蠶繭、花卉 (含制茶用花)、黃花、經濟林苗木、魔芋及其他園藝產品;
(三)水產品,包括高筍、席草等水生植物產品,淡水養殖及捕撈產品;
(四)林木及林產品,包括原木、原竹、乾果、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烏桕子、白蠟 (含蠟蟲)、乾鮮竹筍、花椒、紫膠 (含紫膠蟲)、五倍子 (含倍蚜蟲)、木本油料及其他林產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黃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
(六)藥材,包括植物類、動物類藥材;
(七)牲畜產品,包括豬、牛、羊皮和羊毛、兔毛、鴨絨、牛絨、羊絨等牲畜產品;
(八)貴重食品,包括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
(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農業特產品。
以上農業特產品是指初級產品。計稅收入包括為保鮮防腐對產品進行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收入。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稅目、稅率,具體按照本辦法所附《農業特產農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地方附加是否徵收,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或者農業特產品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
第八條 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第九條 收購農業特產品支付的金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購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實際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特產品收購所支付金額=實際收購量×收購價格
收購菸葉,收購單位支付的價款、價外補貼及其他補助,無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收購金額徵稅。
第十條 對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稅。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
第十一條 收購蠶繭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從收購所支付的金額中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原木、水產品、牲畜產品在收購環節應納的農業特產稅,由生產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 (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領取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憑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申請減免農業特產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市、地、州以上科委立項的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從有收入時起1至3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上述農業特產稅的減免,由縣 (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提出的申請,提出減免方案,轉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上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的當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縣級徵收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農業特產稅由生產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在農業特產品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由收購單位和個人繳納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在收購地繳納。
銷售或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應當使用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制發的應稅農業特產品經營憑證。
第十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可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等辦法。在一個縣 (市、區)範圍內同 一稅目不能實行幾種徵收辦法,避免重複徵稅。
第十七條 應稅農業特產品運出產地或收購地徵收機關管轄範圍尚未出省的,應附《四川省農業特產稅完 (免)稅證》的備查聯單;運出省的,應附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由外省運入的農業特產品,應附外省稅收徵收機關出具的農業特產稅完 (免)稅證明。
第十八條 農業特產稅列入預算管理,全額入庫;從實際入庫額中提取8%作為徵收機關的徵收經費。徵收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當年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對農業特產稅扣繳義務人,可以按其扣繳的農業特產稅稅額的2%以內付給手續費。手續費從徵收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財廳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1989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修訂《四川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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