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施行。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
【發布日期】1994-05-06
【生效日期】1994-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8號)
現發布《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施行。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農業特產品(不含菸葉)生產,取得農業特產品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生產菸葉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凡收購菸葉、水產品、林木產品、牲畜產品、銀耳、木耳、貴重食品等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四條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園藝收入:
1、水果收入,包括:蘋果、梨、桃、杏、葡萄、紅棗、紅果、柿子及其他水果收入;
2、乾果收入,包括:核桃、板栗、松籽等產品收入;
3、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打瓜子等產品收入;
4、其他園藝收入,包括蠶繭、花椒、花卉、藥材、苗木等產品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淡水養殖及捕撈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及其他林木產品(如小徑木、親木桿等)收入;
(五)牲畜產品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牲畜產品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貴重食品收入,包括甲魚收入等;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蓮藕、蘆葦、小茴香收入等。
第五條農業特產稅實行全省統一比例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除全省統一規定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外,其它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財政部門決定。
第六條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個別實際產量不好確定為農業特產品,可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徵收。
第七條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經省財政部門決定或批准,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農業特產稅,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
第八條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減稅、免稅;
(四)對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財政機關審核,報上級財政機關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或收購的當天。
第十條約稅人應及時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當地徵收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生產或收購當地繳納。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稅。
第十三條農業特產稅由地方財政機關徵收。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施行。1993年4月9日省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對農林牧水產品徵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生產環節稅率 收購環節稅率 一、菸葉產品 晾曬菸葉 31% 烤菸葉 31% 二、園藝產品 蘋果、梨 12% 其他水果 乾果 10% 果用瓜 8% 蠶繭、花卉、花椒 8% 藥材、苗木 5% 其他園藝產品 5% 三、水產品 8% 5% 四、林木產品 原木 原竹 8% 8% 其他林木產品 8% 8% 五、牲畜產品 牛皮、豬皮、羊皮 10% 羊毛、兔毛 10% 羊絨、駝絨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銀耳 8% 8% 香菇、蘑菇 8% 七、貴重食品 甲魚 8% 25%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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