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施行。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
【發布日期】1994-05-06
【生效日期】1994-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山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生產菸葉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農業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園藝收入:
1、水果收入,包括:蘋果、梨、桃、杏、葡萄、紅棗、紅果、柿子及其他水果收入;
2、乾果收入,包括:核桃、板栗、松籽等產品收入;
3、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打瓜子等產品收入;
4、其他園藝收入,包括蠶繭、花椒、花卉、藥材、苗木等產品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淡水養殖及捕撈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及其他林木產品(如小徑木、親木桿等)收入;
(五)牲畜產品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牲畜產品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貴重食品收入,包括甲魚收入等;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蓮藕、蘆葦、小茴香收入等。
除全省統一規定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外,其它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財政部門決定。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個別實際產量不好確定為農業特產品,可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徵收。
經省財政部門決定或批准,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農業特產稅,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減稅、免稅;
(四)對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財政機關審核,報上級財政機關審查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