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全面協調發展,山西省發布了《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 文章體裁:公文
簡介
【發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發布日期】1993-04-09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胡富國
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
山西省農林特產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水產養殖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灘涂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二)水果收入,包括蘋果、梨、葡萄、紅棗、紅果及其他水果的收入;
(三)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及打瓜子等產品的收入;
(四)原木收入;
(五)核桃、花椒、花卉收入;
(六)其他農林特產品收入,包括苗木、中藥材、桑等產品的收入。
第四條
第五條
(一)淡水養殖和灘涂養殖等產品收入為百分之八;
(二)水果收入百分之十,其中蘋果收入百分之十二;
(三)果用瓜收入百分之八;
(四)原木收入百分之七;
(五)核挑、花椒、花卉收入百分之八;
(六)其他應稅產品收入百分之五。
第六條
第七條
(一)新開發荒坡、荒山、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將產(不包括果用瓜類)生產的,從有收益之年起,免徵一至三年;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院校從事科學實驗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
(三)學校勤工儉學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
(四)村民個人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收入。
農村貧困地區的貧困戶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適當給予減免照顧。
除前二款規定的減免範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稅、免稅或暫緩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