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辦法》在1994.06.10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10
- 實施時間:1994.06.10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對農業特產稅具體事項的意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生產、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在生產環節由生產者繳納農業特產稅:
(二)水產收入,包括淡水養殖及淡水捕撈產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級產品收入;
(六)特產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醬用蕃茄、安息茴香、蘆葦等收入。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在收購環節由收購者按收購額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水產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級產品);
(四)牲畜收入,包括牛皮、馬皮、羊皮、豬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收入。
第五條 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收購價格核定。計算公式: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生產環節)=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收購環節)=收購量×收購價格。
對自產未稅的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成產成品的,折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免稅;
(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視不同作物和不同情況,自有收入時起1~3年內免稅;
(三)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酌情減稅、免稅,水果中的小年不能按受災對待;
(四)革命烈士家屬、退伍回鄉殘疾軍人、殘疾人、五保戶和貧困戶,給予免徵;
(五)中、國小校勤工儉學所取得的特產收入,給予免徵。
上述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徵收機關審核,報上一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對自治區確定的應稅品目在一個縣(市)減稅、免稅的,應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對國家確定的應稅品目在自治區減稅、免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應稅的個人或單位以戶或單位向當地縣(市)農業特產稅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特產稅的申報、繳納和申請減免稅等有關事宜。
地方國有農牧場(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農牧場)、人民解放軍系統(含武警)、生產建設兵團以農牧團場為單位向當地縣(市)農業特產稅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特產稅的申報、繳納和申請減免稅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 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徵收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收。
第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1994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算徵收。
自治區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頒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徵收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