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暫行辦法》在2003.09.22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3.09.22
  • 實施時間:2003.1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檔案)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1994〕國務院令第143號),《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新黨發〔2003〕10號)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生產、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在生產環節由生產者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果品:包括蘋果、梨、葡萄、桃、杏、核桃、西甜瓜、其他水果、乾果等;
(二)水產品:包括淡水養殖及淡水捕撈;
(三)花卉、經濟林苗木;
(四)林木產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級產品收入;
(五)食用菌:包括金針菇、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
(六)藥材收入,包括:枸杞、貝母、鹿茸、鹿角、紫草、肉蓯蓉等收入,不包括甘草、麻黃;
(七)特產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醬用蕃茄、安息回香、蘆葦等收入。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在收購環節由收購者按收購額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包括晾曬煙、烤菸;
(二)畜產品:包括牛皮、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等;
(三)林木產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級產品收入;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
第五條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只徵收農業特產稅,不徵收農業稅。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按照本辦法徵收農業特產稅。
第二章 稅率
第六條 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徵收附加,附加比例為農業特產稅正稅的20%。
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國有農牧場、監獄勞教農場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所屬農牧場、部隊農場、學校農場等單位不徵收農業特產稅附加;收購環節不徵收農業特產稅附加。
第三章 計稅依據和稅額的計算
第八條 農業特產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
(二)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由當地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或評定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核定。
計算公式:農業特產品實際產品收入=實際產量(或評定產量)×實際收購價格[或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
(三)納稅人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收購金額。
計算公式:農業特產品收購金額=收購數量×收購單價
(四)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計算公式:生產環節應納稅額=產品實際收入×適用稅率
收購環節應納稅額=產品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五)農業特產稅的應納附加額,按應納農業特產稅稅額和規定的比例計算徵收。
計算公式:農業特產稅的應納附加額=應納稅額×20%
第四章 農業特產稅減免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免: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視不同作物和不同情況免稅五年;
(三)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酌情減稅、免稅,水果中的小年不能按受災對待;
(四)農村特困戶、革命烈士家屬、退伍回鄉殘廢軍人、殘疾人、五保戶的特產品收入免稅;
(五)中、國小校勤工儉學所取得的特產品收入給予免徵,不包括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所取得的特產收入;
(六)高寒山區、邊境鄉鎮等生產、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的地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免農業特產稅。
上述(一)、(二)、(三)、(四)、(五)項所列減免稅事項,個人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注意見,徵收機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單位減免稅由納稅單位提出申請,徵收機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建立穩定的農業特產稅減免資金渠道。自治區及各地、州、市財政每年應在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農業特產稅減免,縣市級財政應從農業特產稅徵收總額中預留一定的減免機動資金,或在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農業特產稅減免,實行滾動使用。
第五章 農業特產稅徵收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由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二條 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農民及其他個人以戶為單位,向鄉鎮農稅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特產稅的申報、繳納和申請減免等有關事項;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國有(集體)農牧場、監獄勞教農場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所屬農牧場、部隊農場、學校農場等以場為單位,向當地縣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特產稅的申報、繳納和申請減免等有關事項;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應當向產品收購地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申報、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或者收購的當天。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縣(市)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核實徵收。
第十五條 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實徵收、查驗徵收、核定收入徵收等方法徵收農業特產稅,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當在核實稅源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特產品分戶稅源台賬,依法據實徵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 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按規定的農業特產稅依率計徵稅額,編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徵收清冊,報縣級徵收機關審批後,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納稅人收到納稅通知書後,應當按照納稅通知書的要求,到指定的徵收機關繳納農業特產稅及附加。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徵收稅款時,應當給納稅人開具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完稅證。對不按規定開具農業特產稅完稅證的,納稅人有權拒繳。
農業特產稅完稅證只能用於徵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
第十七條 納稅人收購跨省運銷應稅農業特產品,需要辦理外運手續的,應當持完稅(含免稅)憑證向產品收購地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申請辦理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農業稅收徵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納稅人同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在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徵收中發生爭議時,必須依照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4年6月10日頒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特產稅徵收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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