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1994年4月23日寧政發〔1994〕49號)第一條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4]49號
- 【發布日期】:1994-04-23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水果收入,包括蘋果、葡萄、梨、桃、杏、棗、李子的收入,稅率為10%;
(二)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香瓜、甜瓜等收入,稅率為8%;
(三)藥材收入,包括枸杞、甘草、黃芪、黨參、人參等收入,稅率為8%;
(四)花卉收入,稅率為5%;
(五)經濟林苗木收入,稅率為5%;
(六)蘑菇、黑木耳、銀耳等收入,稅率為8%;
(七)水產品收入,包括養殖和捕撈的魚、蝦、蟹等收入,稅率為5%或8%;
(八)原木、原竹收入,稅率為8%;
(九)髮菜收入,稅率為10%;
(十)菸葉收入,包括晾曬菸葉、烘烤菸葉收入,稅率為31%;
(十一)皮張收入,包括羊皮、牛皮、豬皮等收入,稅率為10%;
(十二)毛絨收入,包括羊毛、兔毛、羊絨、駝絨收入,稅率為10%。
第四條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或者收購金額,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銷售價格)
收購金額=收購數量×收購價格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收購金額,有記載的,按記載的數字徵稅;無記載的,按產品的面積、產量、價值計算徵稅。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一)收購單位在本縣(市、區)轄區內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在當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稅款事宜;跨越縣(市、區)收購的,在收購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稅款事宜。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收購者,在本縣(市、區)轄區內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在當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稅款事宜;沒有註冊登記、無固定場所的收購者,收購農業特產品時,在收購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稅款事宜。
第八條
第九條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五年內準予免稅;
(三)南部山區八縣、陶樂縣和中衛縣、靈武縣山區鄉的貧困農戶,從事農業特產的收入納稅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遭受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欠收的,酌情減稅、免稅。
以上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申請,經縣(市、區)徵收機關審核,報自治區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收到徵收機關納稅通知,必須於30日內繳納稅款,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納稅款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代征代扣稅款的單位,由徵收機關付給實徵稅額1%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