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
【發布日期】1994-06-02
【生效日期】1994-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 長 趙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山東省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辦法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蘋果、梨、葡萄、桃、杏、棗、柿子、山楂、櫻桃、石榴、草莓等)、乾果(花椒、核桃、板栗、銀杏等)、蘆筍、藥材、毛茶、蠶繭(桑蠶繭、柞蠶繭)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經濟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蘆葦、藕、菱角、荸薺、海帶、紫菜、石花菜等)、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及捕撈品等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臘條、柳條、荊條、紫穗槐條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生薑、大蒜等產品收入。
農業特產稅地方附加暫停徵收。
生產農業特產品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和稅率計算徵收。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應納稅額,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1至3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貧困地區和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根據歉收情況,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基層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財政徵收機關依法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