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辦法》的決定在1993.10.1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0.18
  • 實施時間:1993.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二、三項分別修改危:
一、乾鮮果品收入,稅率為10%,其中蘋果收入為12%,果用瓜為8%。
二、原木收入,稅率為7%。
三、淡水養殖(包括水庫、池塘、網箱養魚等淡水產品)收入,稅率為8%。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
對新開發荒山、荒地、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一至三年內給予免稅;對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從事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免稅。
本決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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