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發布,1991年3月25日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3.25
  • 實施時間:1991.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三款: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擁有並且使用的非機動車, 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適用稅額及納稅期限, 依照本細則執行。
二、廢止細則中關於個人擁有的非營業性用的非機動車輛免稅的規定。將第五條修改為: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 不行駛於公共道路的車輛;
2 、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准免稅的車輛。
三、第八條修改為: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單位應稅的機動車, 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 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 、單位應稅的非機動車和個人應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 全年稅額一次繳納, 納稅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第十條修改為: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 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 其應納的稅款, 自行計算繳納; 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 由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 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稅款, 由稅務機關徵收或者委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徵收管理方面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拒絕繳納車船使用稅的,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牌證。
五、《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所附《北京市車輛稅額表》中的非機動車部分修改為:
┏━┳━┳━━━━━━┳━━━┳━━━┳━━━━┓
┃ ┃ ┃自 行 車 ┃每輛 ┃ 4元 ┃  ┃
┃非┃人┣━━━━━━╋━━━╋━━━╋━━━━┫
┃ ┃ ┃人力小三輪車┃每輛 ┃ 6元 ┃ ┃
┃ ┃ ┣━━━━━━╋━━━╋━━━╋━━━━┫
┃機┃力┃客貨三輪車 ┃每輛 ┃12元 ┃ ┃
┃ ┃ ┣━━━━━━╋━━━╋━━━╋━━━━┫
┃ ┃ ┃ 排 子 車 ┃每輛 ┃18元 ┃ ┃
┃動┃車┣━━━━━━╋━━━╋━━━╋━━━━┫
┃ ┃ ┃二輪手推車 ┃每輛 ┃ 4元 ┃ ┃
┃ ┣━╋━━━━━━╋━━━╋━━━╋━━━━┫
┃車┃畜┃ ┃ ┃ ┃ ┃
┃ ┃力┃ 畜力大車 ┃ 每輛 ┃ 30元 ┃ ┃
┃ ┃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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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決定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發布,1991年3月25日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車船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擁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人員、港澳台同胞擁有並且使用的非機動車, 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的適用稅額及納稅期限,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於公共道路的車輛;
2 、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准免稅的車輛。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載貨汽車的淨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徵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徵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徵收。
第八條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單位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 、單位應稅的非機動車和個人應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3月1日至3月31日。
第九條 納稅人各種機動車停駛、報廢,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非機動車憑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納稅人納稅後,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
第十條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 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稅管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徵收或者委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徵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拒絕繳納車船使用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車輛牌證。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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