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1987.02.21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2.21
  • 實施時間:1987.02.21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是指:
(一)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工商企業;
(二)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個體工商業戶;
(四)其他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省內各種車輛、船舶的適用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從事運輸業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淨噸位計算,稅額按載貨汽車稅額五折計徵車船使用稅。
第四條 各種應稅車船的納稅地點,均在納稅人所在地交納。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稅的車船外,增列以下免稅車船:
(一)腳踏車(包括機動腳踏車)
(二)非營業用的的非機動車船;
(三)掃地車、工程車、叉車、吊車、捕撈船、公園遊船;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照顧的,經納稅人申請,由省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地、市、縣(區)範圍內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減稅或免稅,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個別納稅人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納稅期限定為:汽車、電車、機動船、非機動船,每半年徵收一次,分別在三月和九月徵收;其他車輛,每年徵收一次,在三月徵收。
第八條 新購置的車、船,行駛時間不滿十五日者免稅,滿十五日者按全月計算徵稅。
第九條 臨時封存的車、船,憑有關部門證明,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後,封存期間免納車船使用稅。恢復行駛時,亦應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恢復納稅。對報廢、停駛的車、船,已征地稅款不再退還。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陝西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陝西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隨同《暫行條例》一併執行。陝西省車輛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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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項 目│ 計稅標準 │每 年│ 備 注
│ │ │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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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座以下每輛 │160元│
│ ├───────┼────┼────────────────
機 │乘人汽車│8至22座每輛│200元│
│ ├───────┼────┼────────────────
│ │23座以上每輛│260元│包括電車
動 ├────┼───────┼────┼────────────────
│載貨汽車│按淨噸位每噸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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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 機車 │二輪每輛 │40元 │
│ ├───────┼────┼────────────────
│ │三輪每輛 │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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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 │大膠輪每輛 │12元 │
機 │ 獸力車 ├───────┼────┼────────────────
動 │ │小膠輪每輛 │6元 │
車 ├────┼───────┼────┼────────────────
│ 人力車 │每 輛 │4元 │包括腳蹬三輪車及其它人力拖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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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船舶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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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計 稅 標 準  │半 年 稅 額│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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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噸以下 │每噸0.60元│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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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151噸至500噸 │每噸0.80元│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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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501噸至1,500噸 │每噸1.10元│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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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1,501噸至3,000噸 │每噸1.60元│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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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噸至10,000噸│每噸2.10元│按淨噸位計征
├──────────────┼───────┼────────
│10,001噸以上 │每噸2.50元│按淨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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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噸以下 │每噸0.30元│按載重噸位計征
非 ├──────────────┼───────┼────────
│11噸至50噸 │每噸0.40元│按載重噸位計征
機 ├──────────────┼───────┼────────
│51噸至150噸 │每噸0.50元│按載重噸位計征
動 ├──────────────┼───────┼────────
│151噸至300噸 │每噸0.60元│按載重噸位計征
船 ├──────────────┼───────┼────────
│301噸以上 │每噸0.70元│按載重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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