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

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3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2.09
  • 實施時間:1986.10.01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製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車船的所有人;車船出租的,出租者為納稅人。
第四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所屬單位搞營業性運輸(其中包括承包給個人)的車船,應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依照《條例》第二條規定,我省應徵車船使用稅的各種車輛稅額表附後。
第六條 依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對下列車船免徵車船使用稅:
(一)個人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
(二)個人自有自用的腳踏車。
第七條 按《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期限機動車船定為每年兩次徵收,五月、十一月為徵收入庫期;個人非機動車船每年五月一次徵收。
第八條 凡一個月使用十五天以上的車船,應按月稅額徵收,不足十五天的不徵稅。
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將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量、用途、使用時間以及增減變化等情況,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交納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由當地稅務局或稅務所核實徵收。
第十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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