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

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13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2.09
  • 實施時間:1986.10.01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徵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徵收。
第四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戶,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六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對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納稅單位或個人辦的學校、醫院、診療所、託兒所、幼兒院所使用的能夠單獨記載價值的房產。
(二)關、停企業在關停期間占用的房產。
(三)基本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會福利單位使用的房產。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和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免稅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批,並報省稅務局備查。
第七條 按《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期限定為每年兩次徵收,每年5月、11月為徵收入庫期。
房產管理部門、個人出租或自營的房產稅,按月繳納,於次月15日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自營比較集中的房產,房產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託居民委員會代征代繳,按代征的稅額付給3%的手續費。
第八條 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於建成或購買後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後,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
第九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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