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甘肅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是一項由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7]13號
【發布日期】1987-10-01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甘政發〔1987〕13號發布)
第一條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徵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徵收。
第四條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房,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六條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對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納稅單位或個人辦的學校、醫院、診療所、託兒所、幼稚園所使用的能夠單獨記載價值的房產。
二、關、停企業在關停期間占用的房產。
三、基本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臨時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會福利單位使用的房產。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和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免稅的,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批,並報省稅務局備查。
第七條按《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期限定為每年兩次徵收,5月、11月為徵收入庫期。
房產管理部門、個人出租或自營的房產稅,按月繳納,於次月15日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自營比較集中的房產,房產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託居民委員會代征代繳,按代征的稅額付給3%的手續費。
第八條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於建成或購買後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後,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
第九條本施行細則由甘肅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施行細則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