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擁有並且適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船;
四、農民專作農業生產使用,不作營業運輸的自用車船;
五、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六、只在本單範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門不核發行駛證照的車船;
七、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八、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工程船、殯儀車、糞車船、義渡船;
九、非機動漁船、載重量不超十噸的機動漁船;
十、載重量不超過五噸的非機動船;
十一、經財政部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非機動車輛,暫緩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除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
照顧。
第七條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一次繳納,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納稅期限。
第八條納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現有車船種類、數量、載重(客)量、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的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減少載重(客)量、用途變化,應於變更、新增加、轉移、變化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九條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