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7.09.25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9.25
- 實施時間:2007.01.0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車船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在我省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車輛、船舶具體適用稅額,按本辦法所附《甘肅省車輛、船舶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車船稅主要採取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地方稅務機關檢查、監督的方式徵收。納稅人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代扣代繳。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船,由納稅人定期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五條 農村公共運輸車船和城市公共運輸車船原則上不得減免車船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
農村公共運輸車船是指在縣境內,從事鎮、鄉、村之間具有公益和保障性質的載客運輸車船。城市公共運輸車船是指城市市區內從事載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等。公車船不包括計程車。
第六條 在省內使用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辦理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資料。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車船發生被盜搶、報廢、滅失等重大事項變更,應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變動情況和相關證明。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加強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扣繳義務人簽訂代收代繳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標準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船,可於當年3月、9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有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徵收管理的義務,應當在聯合辦公、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甘政辦發[1987]3號)和1952年8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甘肅省車輛、船舶稅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