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是我國徵收車船使用稅的基本法規。1951年9月13日政務院批准並公布,共1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凡在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地區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的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原納噸稅的本國 船舶依本條例規定改徵車船使用牌照稅; 但外國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國船舶仍征噸稅。

本稅徵收,由省 (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 核准開徵,並轉送財政部備案; 中央區直屬省 (市)報請財政部核准開徵。同時還對徵稅時間、方法、稅額、免稅車船以及違章處罰等作了規定。1986年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施行後,本條例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停止適用,但對外資企業等涉外單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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