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是由遼寧省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97號
【發布日期】1987-08-12
【生效日期】1987-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
(1987年8月12日遼政發〔1987〕97號文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出租、發包的車船,由契約規定的納稅人納稅;未確定納稅人的,由使用人納稅。
第三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車輛的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遼寧省車輛稅額表》計算。其中:
(一)載貨汽車改為乘人汽車,按乘人汽車計稅;
(二)汽車拖帶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七折計稅;
(三)拖拉機牽引的拖車,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按載貨汽車稅額折半計稅(農業生產與營業性運輸兼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徵稅或免稅);
(四)汽車吊車、叉車、鏟車,按起重噸位或額定載重量比照載貨汽車計稅,超過十噸的按十噸計稅;
(五)電瓶車比照同類型汽車計稅。
計征使用稅車船的載重噸位,以國家車船檢驗部門認定的噸位為準。
第四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經批准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非營業用的車船;
(二)在企業內部行駛的專用車輛;
(三)公園、水庫以及其他遊覽區出租的載重量在一噸以下(含一噸)的遊藝船艇;
(四)殘疾人員專用的車輛;
(五)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牽引的拖車;
(六)腳踏車;
(七)經省稅務局批准免徵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下列車船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車船使用稅:
(一)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車船;
(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民臨時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船;
(三)國家和省確定的貧困縣轄區內脫貧以前的鄉、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車船;
(四)公路渡口的渡船。
第六條 下列車船緩徵車船使用稅:
(一)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
(二)市內公共電車(含有軌和無軌)、汽車(不含出租的)。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稅務機關可以委託公安、交通、水產等有關部門代徵車船使用稅,並按規定給代征單位提取手續費。
第八條 單位擁有的機動車船使用稅於每年一月、七月兩期征納;非機動車船和個人擁有的機動車船於每年一月一期征納,征納期限各為一個月。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現有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噸位和用途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納稅人住址變更、車船用途改變和數量增減時,應當從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應當納稅的車船,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滿十五天的按一個月計稅,不滿十五天的不納稅。停駛的車船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按全年應納稅額計稅。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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