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廣東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並且適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本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和《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車船;
四、農民專作農業生產使用,不作營業運輸的自用車船;
五、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六、只在本單範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門不核發行駛證照的車船;
七、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八、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工程船、殯儀車、糞車船、義渡船;
九、非機動漁船、載重量不超十噸的機動漁船;
十、載重量不超過五噸的非機動船;
十一、經財政部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暫緩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除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一次繳納,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納稅期限。
第八條 納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現有車船種類、數量、載重(客)量、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的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減少載重(客)量、用途變化,應於變更、新增加、轉移、變化之日起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九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車 輛 稅 額 表
───┬─────────┬──────────┬────┬───────── 類別│ 項 目│計 稅 標 準 │每年稅額│ 備 注───┼─────────┼──────────┼────┼───────── │乘人汽車 │12座位以下每輛 │240元│包括電車 機 │ │13~30座位每輛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輛 │320元│ ├─────────┼──────────┼────┼───────── │載貨汽車 │按淨噸位每噸 │ 60元 │拖卡按七折徵收 動 │乘人機動三輪車 │  每 輛  │ 60元 │ │載貨機動三輪車 │按載重噸位每噸 │ 60元 │ │營運拖拉機 │按載重噸位每噸 │ 30元 │ │二輪機車 │  每 輛  │ 48元 │汽缸工作容積50C │ │ │ │或2.5匹馬力以下 車 │三輪機車 │  每 輛  │ 60元 │(含50C、2.5 │ │ │ │匹馬力),減半徵收───┼─────────┼──────────┼────┼───────── 非 │ 人力駕駛  │  每 輛  │ 12元│包括三輪車及其他人 機 │ 畜力駕駛  │  每 輛  │ 18元│力拖行車輛 動 │ 腳踏車  │  每 輛  │  4元 │ 車 │ │ │ │───┴─────────┴──────────┴────┴─────────附: 船 舶 稅 額 表────┬────────────┬────────────┬────────類 別 │ 計 算 標 準 │ 每 年 稅 額 │ 備 注────┼────────────┼────────────┼──────── 機 │150噸以下  │每噸 1.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51噸至500噸 │每噸 1.6元  │按淨噸位計征 動 │501噸至1500噸  │每噸 2.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501噸至3000噸 │每噸 3.2元  │按淨噸位計征 船 │3001噸至10000噸  │每噸 4.2元  │按淨噸位計征 │10001噸以上  │每噸 5.0元  │按淨噸位計征────┼────────────┼────────────┼──────── 非 │10噸以下 │每噸 0.6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機 │11噸至50噸 │每噸 0.8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動 │51噸至150噸  │每噸 1.0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船 │151噸至300噸 │每噸 1.2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301噸以上  │每噸 1.4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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