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在1988.12.05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05
  • 實施時間:1988.12.05
第一條 為加強車船使用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除另有規定外),均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出租、出包的車船使用稅,由雙方簽訂契約規定的納稅人繳納;未確定納稅人的,由使用人繳納。
第三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車輛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黑龍江省車輛稅額表》規定執行。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計稅辦法
(一)稅額表所列淨噸位、載重噸位和座席,是指車船出廠時規定的淨噸位、載重噸位和座席數。無出廠噸位、座席數的,可由稅務機關會同交通、航運等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同類車船予以核定。
(二)車輛淨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船舶不論淨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不計算;超過半噸的,按一噸計算。
(三)拖輪不論有無噸位,均按二馬力折合淨噸位一噸計稅。
(四)拖輪牽引的非機動船,按其載重噸位計稅。
(五)載貨汽車改裝為乘人汽車,按乘人汽車計稅。
(六)客貨、轎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小汽車稅額減半徵稅;載貨部分按裁貨汽車稅額計稅。
(七)汽車拖帶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七折計稅,超過載貨汽車十噸稅額的,按十噸計稅。
(八)拖拉機牽引的拖車和汽車拖帶的單軸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折半計稅。
(九)特種車輛(除另有規定外),有功能噸位的,按載貨汽車稅額計稅,稅額超過十噸的按十噸計征。沒有功能噸位的,按車體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減半計稅。
(十)載重量在十噸以上的大貨車按十噸計稅。
(十一)電瓶車比照同類型汽車計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牽引的拖車。
(二)企業內部行駛,不領取行駛執照,不在公共道路行駛,不繳納養路費的專用車輛。
(三)航運、水文等單位專用的航標艇、測量船和船舶附帶的小型救生船(艇)、工具船及水上工作人員辦公、住宿船。
(四)專供殘疾人員使用的特製車輛。
(五)公園、水庫內的遊艇、舢板船和兒童車。
(六)經省稅務局批准減稅或者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六條 其他納稅人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收減免許可權批准,可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腳踏車和個人自有自用的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暫緩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徵收期限:
(一)非機動車船、機車每年徵收一次,征期為五月。
(二)機動車船按年徵收,分上、下半年繳納。機動車征期為三月、九月;機動船征期為六月、十月。
每一征期為二十天,具體徵收時間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上述分期徵收的稅款,應按年稅額,分期均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現有車船的數量、種類、載(起)重噸位和用途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納稅人住址變更、車船用途改變、數量增減和停駛時,應當從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應當納稅的車船,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滿十五天的按一個月計稅,未滿十五天的不納稅。停駛的車船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按全期應納稅額計稅。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偷稅、抗稅、逾期繳納稅款的處罰以及對揭發、檢舉人的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車輛稅額表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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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項 目 │計稅標準│每年稅額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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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大客車 │ 每輛  │180.00 │三十一個座席以上(包括司機座席,下同)或
│ │ │ │定員六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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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小客車 │ 每輛  │156.00 │十一個座席以上(不含十一)至三十個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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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乘人小汽車 │ 每輛  │144.00 │十一個座席以下(不含十一)包括轎車、吉普
│ │ │ │車、旅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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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小汽車 │ 每輛  │80.00  │
動 ├──────┼────┼──────┼─────────────────────
│正三輪機車│ 每輛  │60.00  │適用各種型號載客、載貨三輪機車
├──────┼────┼──────┼─────────────────────
車 │側三輪機車│ 每輛  │42.00  │
├──────┼────┼──────┼─────────────────────
│二輪機車 │ 每輛  │36.00  │適用各種大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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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機車 │ 每輛  │20.00  │適用各種輕便機車
├──────┼────┼──────┼─────────────────────
│載貨汽車 │按淨噸 │42.00  │
│ │位每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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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大膠輪車│ 每輛  │16.00  │適用輪胎32X6型以上(含32X6型)
非├──────┼────┼──────┼─────────────────────
│畜力小膠輪車│ 每輛  │8.00  │適用輪胎32X6型以下(不含32X6型)
機├──────┼────┼──────┼─────────────────────
│人力三輪車 │ 每輛  │4.80  │
動├──────┼────┼──────┼─────────────────────
│手 推 車 │ 每輛  │4.80  │
車├──────┼────┼──────┼─────────────────────
│自 行 車 │ 每輛  │2.40  │暫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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