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在1993.02.0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2.09
  • 實施時間:1993.02.09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441號)精神,決定對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二)項修改為:“機動船按年徵收,分上、下半年繳納,征期為六月、十月。機動車按年一次徵收,征期為三月,但對納稅人年納稅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的,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市、縣稅務局批准,可按三月、九月征期進行徵收。”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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