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8-0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蘋果、梨、葡萄、桃、杏、棗、柿子、山楂、櫻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藥材、桑蠶、花卉、苗木等產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樹坡(養柞蠶)、臘條、柳條、荊條、紫穗槐條等產品的收入。
3.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蘆葦、藕等)、淡水養殖、灘涂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對與糧食、經濟作物及其它作物間作,收入較高的農林特產,一般可在原農業稅負擔基礎上,加征兩成徵收,個別收入特高的,加征可超過兩成,但最高不得超過五成,具體加征成數,由市政府、地區行署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對上述收入中,少數獲利大的產品,稅率可高於百分之六,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具體品種的稅率,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地區行署批准,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對按照實際產量或估產徵收農業稅的農林特產收入,稅率一律定為百分之五。
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業稅地方附加,按照當地現行農業稅附加比例徵收。
農林特產農業稅,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組織徵收。
1.對處於發展初期和比較零星分散、收入不多、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林特產收入,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免稅。
2.對淡水養殖、灘涂養殖和木材收入等,凡屬於稅務部門徵收產品稅範圍的,不再徵稅。
3.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特產取得的收入,免稅。
4.自食自用的產品免稅。
5.海島上種植的農林特產,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6.新墾植、新墾復的農林特產,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7.農林科研機構、農林院校專門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稅。
8.城市園林部門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稅。
上列各項原來屬於計稅土地的,照征農業稅。
9.對貧困縣、鄉、村中的貧困戶和因遭受自然災害歉收,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農業稅社會減免或災歉減免辦法,給予適當減免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