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8-0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稅。
二、下列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徵稅範圍:
1.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蘋果、梨、葡萄、桃、杏、棗、柿子、山楂、櫻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藥材、桑蠶、花卉、苗木等產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樹坡(養柞蠶)、臘條、柳條、荊條、紫穗槐條等產品的收入。
3.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蘆葦、藕等)、淡水養殖、灘涂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三、農林特產一般按產品收入定產徵收農業稅,以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的平均產量為基礎評定常年產量,按當地中等質量收購單價計算收入,一定三年,增產不增稅。對少數不能定產的農林特產,可按實際產量或估產計算收入。
對與糧食、經濟作物及其它作物間作,收入較高的農林特產,一般可在原農業稅負擔基礎上,加征兩成徵收,個別收入特高的,加征可超過兩成,但最高不得超過五成,具體加征成數,由市政府、地區行署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對定產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的稅率規定:園藝收入為百分之六,林木收入為百分之五,水產收入為百分之五。
對上述收入中,少數獲利大的產品,稅率可高於百分之六,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具體品種的稅率,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地區行署批准,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對按照實際產量或估產徵收農業稅的農林特產收入,稅率一律定為百分之五。
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業稅地方附加,按照當地現行農業稅附加比例徵收。
五、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業稅稅額,由鄉、鎮政府核定到納稅單位。內部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由納稅單位按照農林特產收入多少,本著合理負擔的原則,落實到承包的專業隊、組、戶。
農林特產農業稅,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組織徵收。
六、下列農林特產收入,給予減稅或免稅:
1.對處於發展初期和比較零星分散、收入不多、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林特產收入,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免稅。
2.對淡水養殖、灘涂養殖和木材收入等,凡屬於稅務部門徵收產品稅範圍的,不再徵稅。
3.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特產取得的收入,免稅。
4.自食自用的產品免稅。
5.海島上種植的農林特產,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6.新墾植、新墾復的農林特產,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7.農林科研機構、農林院校專門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稅。
8.城市園林部門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稅。
上列各項原來屬於計稅土地的,照征農業稅。
9.對貧困縣、鄉、村中的貧困戶和因遭受自然災害歉收,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農業稅社會減免或災歉減免辦法,給予適當減免照顧。
七、農林特產農業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納稅人要積極納稅。對逃避納稅的要追交其逃避稅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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