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條 所有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的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團體、寺廟等以及經營承包戶和其他個人(不含生產菸葉、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辦法繳納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
收購菸葉、毛茶、銀耳、桂皮、木本油料、黑木耳、貴重食品、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不含天然橡膠)、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收購環節農業特產稅。
對收購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經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為農業特產稅扣繳義務人的,應從收購所支付的金額中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非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收購在生產環節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的,視同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照章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乾果、毛茶、蠶繭、藥材、果用瓜、花卉、經濟林苗木等園藝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及捕撈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膠、天然樹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豬皮、兔毛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貴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魚膠等貴重食品收入;
(八)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批准徵收的農業特產稅的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
以上農業特產品收入是指初級產品,包括為保鮮、防腐進行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
第四條 全省統一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具體見附表)及納稅環節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並在生產納稅環節按正稅稅額的10%徵收地方附加:
(一)生產毛茶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7%,收購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16%;
(二)養殖和捕撈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單位和個人的適用稅率為5%;
(三)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魚膠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8%,收購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25%;
(四)生產和收購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桂皮、木本油料、黑木耳、銀耳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適用的同一稅率納稅;
(五)收購菸葉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31%,收購牛皮、豬皮、兔毛的單位和個人適用稅率為10%;
(六)生產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附表的適用稅率執行。
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以外的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和經省財政廳批准徵收的農業特產稅的稅率,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決定;稅率在5%-20%的幅度內規定。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或農業特產品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收購所付的金額以人民幣計算:
(一)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財政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二)農業特產品收購支付的金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購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實際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特產品收購所支付金額=實際收購量×收購價格;
(三)對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稅;
(四)收購菸葉,凡在收購環節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無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收購金額徵稅;
(五)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
個別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計算核定方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省、市、縣科委立項的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1至3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按省有關規定標準掌握),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財政機關審核,每個納稅人當年累計減免稅額5萬元以下的,報縣財政機關批准後執行;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報市財政機關批准後執行;1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廳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向當地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財政機關核定徵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財政機關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30日。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由生產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原則上在農業特產品生產地繳納,經查實確未徵稅的可在銷售地補征;由收購單位和個人繳納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在收購地繳納。
第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可實行如下徵收方法:
(一)凡是帳票健全,能正確反映和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查帳徵收;
(二)非查帳徵收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農業特產品的實行定產或定期定額徵收,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實行查定徵收或查驗徵收;
(三)對漏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實行市場稽查補征。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由財政機關徵收。
第十二條 經縣級財政機關決定或批准,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農業特產稅,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委託代征證書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格式。受委託單位應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依法代徵稅款,並將稅款按規定時間上繳當地財政機關。
第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徵收票證由省財政廳統一格式、編號和印製。各級徵收機關必須建立健全徵收票證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按照本辦法徵收。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徵收農林特產稅和關於農林牧水產品徵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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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環節稅率% │
│ 稅 目 ├──────┬─────┤
│ │ 生產環節 │ 收購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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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菸葉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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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晾曬菸葉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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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烤菸葉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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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園藝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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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茶 │ 7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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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柑、桔、橙、蕉、荔枝、芒果、柚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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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水果、乾果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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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用瓜、蠶繭、花卉、香楓茅、胡椒、 │ │ │
│ 劍麻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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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林苗木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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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材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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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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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淡水、灘涂養殖和海淡水捕撈及水生 │ │ │
│ 植物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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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林木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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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漆、天然樹脂、桂皮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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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原竹、松脂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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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本油料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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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橡膠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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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牲畜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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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皮、豬皮、兔毛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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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食用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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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木耳、銀耳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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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菇、蘑菇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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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貴重食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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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 │ │ │
│ 魚膠 │ 8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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