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

《江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意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農業特產稅徵收實施辦法(試行)
  • 適用地區:江西省
  • 施行時間:2002年6月1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 國務院〔1994〕143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應稅農業特產品生產和收購菸葉、牲畜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等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菸葉、烤菸葉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乾果、蠶繭、藥材、甜葉菊、花卉、經濟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及淡水捕撈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木本油料、筍等收入;
(五)牲畜產品收入,包括豬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羽絨、駝絨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黑木耳、蘑菇、香菇等收入;
(七)特種養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蠍、牛蛙、蝸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
(八)省政府批准的其它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
第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環節:
(一)下列應稅品目在收購環節徵收
菸葉(包括晾曬菸葉、烤菸葉);牲畜產品(包括豬皮、牛皮、羊皮、羊毛、 兔毛、羊絨、羽絨、駝絨);原木;原竹(包括毛竹、篙竹);生漆、天然樹脂(包括松脂)。暫停徵收豬皮農業特產稅。
(二)除菸葉、牲畜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以外的其它應稅品目在生產環節徵收。
第五條 本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的調整,除國家統一規定外,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 或者評定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核定。 計算公式: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或者評定產量) ×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
(二)納稅人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收購金額。
(三)納稅人生產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並連續加工產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其計稅依據折算為原產品實際收入,具體折率由縣(市、區)徵收機關決定。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計算徵收。
計算公式:
生產環節應納稅額=產品實際收入×適用稅率
收購環節應納稅額=產品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徵農業特產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免稅1至3年;對在新開發的河灘、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免稅1年;
(三)對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及其它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於以核定收入計算徵收農業特產稅的(即評產計征),在核定收入之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徵;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減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減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減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減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減征。
本條款中:(一)、(二)項規定的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經縣級徵收機關批准;(三)、(四)項規定的減免,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民眾民主評議,經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經批准的減免要在當地張榜公布。農業特產稅的減免只限於本條所規定的範圍,超出規定範圍的減免,須逐級上報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核批准。
第九條 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在產品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在產品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或者收購的當天。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徵收機關除責令其限期交納外,從滯納日起按日加征應納稅款的0?5‰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徵收機關可以採取評產計征、查賬徵收、市場徵收、查驗徵收、委託代征等方法徵收農業特產稅,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稅款徵收、有利於商品流通的原則確定。徵收機關應當在稅源普查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特產品分戶稅源台賬,實行動態管理,依法據實徵收農業特產稅。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徵收機關可以委託農業特產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農業特產稅,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代征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 徵收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人徵收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農業特產稅完稅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跨境運銷應稅農業特產品,需要辦理外運手續的,應當持完稅(含免稅)憑證向產品生產或收購地徵收機關申請辦理已稅農業特產品外運手續。徵收機關應當在接到納稅人申請的當天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及時發給已稅農業特產品外運證明。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稅徵收附加,附加比例為農業特產稅正稅的20%。對有農業特產收入的國有農場以及機關、部隊、企業、學校、果園場、林場、茶場等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在收購環節徵收的農業特產稅,不徵收附加。但對國有農場、果園場、林場、茶場等下屬集體性質的村級建制單位,原已負擔“三提五統”的,照章徵收附加。
第十五條 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重複交叉徵收的原則,對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按照本辦法徵收農業特產稅。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一般徵收農業稅,不徵收農業特產稅;對農業特產品生產相對集中、相對穩定、以農業特產收入為主的,只徵收農業特產稅,不徵收農業稅。對在這次農村稅費改革中確定為計征農業稅的土地,由於調整種植業結構而改種農業特產品的,一般不再改徵農業特產稅。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七條 縣級財政部門可按照農業特產稅實征總額的5%安排徵收經費( 含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納入財政支出預算管理, 不得從稅款中提取或退庫,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納稅人同徵收機關在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徵收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先依法繳納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然後可以在收到徵收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納稅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按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施行時間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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