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1987年1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1987-01-01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冀政 1987 32號)
一、為平衡農村種、養業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79號檔案)精神,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 及本辦法,向國家繳納農林特產農業稅。
三、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等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徵收農林特產農業 稅的範圍。除以上品種外,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開徵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其它 產品,需報經地區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備案。考慮到我省農村 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只在某些農林特產集中產區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集中產區 的確定,以縣(市)為單位自報徵稅品種,由地區行政公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梨、蘋果、桃、紅果、葡萄等水果類的稅率為6%;海、淡水養殖產品和蘆葦、花 卉等的稅率為5%。林木收入暫免徵。
四、國營單位生產的農林特產品產量,按當年實際產量計算;農村經濟組織和 個人生產的農林特產品產量,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民眾代表組成 評議小組,根據前幾年的實際產量,並考慮到今後幾年的發展變化,進行民主評議, 一定幾年或一年一定,具體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林特產品價格按國家 當年當地中等收購牌價計算,沒有國家收購牌價的,按當地當年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五、農林特產農業稅的減免:
(一)各種野生農林特產品收入,宅旁隙地零星農林特產收入,農業科學研究 機構、農業院校和國營林場經營的農林特產收入,免徵農林特產農業稅;
(二)新墾荒坡、荒地、灘涂水面的農林特產,自有收入之年起,可免徵農林 特產農業稅一到五年;
(三)在徵稅範圍內的農林特產,某些地方因處於發展初期或末期而納稅有困 難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農林特產農業稅照顧;
(四)為避免重複徵稅,凡按稅務部門現行規定已征產品稅的農林特產,均暫 緩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
六、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既可委託產品收購單位或村民委員會代征,也可 由鄉財政所直接到戶徵收,採取哪種形式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對現在占用計稅土地,按糧田徵收農業稅的農林特產,要改按本辦法徵收 農林特產農業稅。糧食作物與應稅農林特產間作的計稅土地,在農林特產沒有取得 收入之前,原農業稅額不變;農林特產取得收入後,按其中收入較高的品種徵收一 種農業稅。
八、照章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義務,納稅人應自覺向國家繳納農林特產農業稅 款。對匿報農林特產收入企圖逃避納稅者,經查明應追繳其偷漏稅款;對拒不繳納、 情節嚴重的,可送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九、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