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6-20
【生效日期】1987-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
(1987年6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下列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徵收範圍:
(一)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蘋果、梨、葡萄、桃、杏、棗、柿子、山楂、櫻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藥材、桑蠶、花卉、苗木等產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樹葉(養柞蠶)、臘條、柳條、荊條、紫穗槐條等產品的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蘆葦、藕等)、淡水養殖、灘涂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三、農林特產品的面積、產量,承包給單位和個人的,由村民
委員會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報鄉鎮政府審查核定;國營農場的,按當年實際面積、產量核定。
四、農林特產品的計稅收入,按各品種的當年評議產量或實際產量以計稅單價計算(計稅單價由市統一規定)。
五、稅率,按農林特產品計稅收入的5%計算徵收。對少數收入多、獲利大的農林特產品收入,稅率可適當高於5%,但最高不得超過15%,具體品種的稅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地方附加,按照當地現行農業稅附加比例徵收,最高不得超過正稅的15%。
六、農林特產農業稅,由鄉鎮政府按照收穫季節直接組織徵收。內部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由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林特產品收入多少,落實到承包戶(組),並編造分戶負擔清冊,經鄉鎮政府審查批准後,組織繳納。
七、對種植在定產地內的農林特產品收入,過去已經比照糧田徵收農業稅的,應按本辦法改徵農林特產稅,扣除原負擔農業稅的基數。
八、下列農林特產收入,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對於某些發展初期、比較零星分散、收入不超過同等糧田30%的農林特產,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免稅。
(二)房前屋後宅基地以內種植的農林特產取得的收入,免稅。
(三)自食自用的產品,免稅。
(四)海島上種植的農林特產,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五)新墾植、新墾復的園林收入,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稅三年。
(六)農林科研機構、農林院校專門進行科學試驗取得的非商品性收入,免稅。
(七)城市園林部門的苗木、花卉收入,免稅。
上列各項原來屬於定產計稅土地的,照征農業稅。
(八)對鄉(鎮)、村中的貧困戶和因遭受自然災害歉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農業稅社會減免或災歉減免辦法,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適當減免照顧。
九、對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市、縣(市)、區和鄉鎮按核定的年度收入任務實行分成,分成比例按財政體制執行。超收部分實行縣(市)、區和鄉鎮分成,分成比例由縣(市)、區財政局確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為鼓勵村民委員會積極組織徵收,縣(市)、區可從超收總額中提取5%返回。各級分成收入,必須用作扶持發展農林特產基金,實行有償周轉使用。徵收的地方附加,不實行分成,由縣(市)、區統籌安排。各級分成的數額,年終按徵收決算辦理。
十、農林特產農業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納稅人均應照章納稅,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納稅。如在當地規定的時間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對有意隱瞞 農林特產品收入,逃避納稅者,除追交應納稅款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