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一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農林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林特產稅。
第三條農林特產稅的範圍:
(一)海水、淡水養殖產品(含幼苗);
(二)水果、果用瓜;
(三)人工種植、養殖的藥材;
(四)人工種植的花草、苗木;
(五)木材;
(六)林產品;
(七)蘆葦;
(八)柞(桑)蠶繭。
農林特產稅的具體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遼寧省農林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對《遼寧省安全檢查特產稅稅目稅率表》中未列的屬於國務院規定應稅範圍的新開發產品,按照實際收入的5%徵收農林特產稅。需要開徵的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對下列收入免徵農林特產稅:
(一)農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種植、養殖的農林特產品;
(二)科研單位、院校進行科學實驗種植、養殖的農林特產品;
(三)農業、林業系統自繁自用的苗木和城市建設系統自繁自用的花草、苗木;
(四)中、國小勤工儉學種植的農林特產品。
第五條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的實際收入計算徵稅。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農林特產稅稅額徵收10%的地方附加。
第七條對徵收農林特產稅的產品,不再徵收農業稅。
第八條農林特產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以後新增加的農林特產稅收入,全部列入市、縣級財政預算,納入農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發展農業。其中的木材、林產品特產稅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別納入省、市、縣財政預算,全部用於發展林業。
縣級財政部門可以從農林特產稅徵收總額中,提取20%作為農林特產品的生產基金;提取5%作為徵收工作經費。
第十條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並應接受徵收機關的檢查、監督,不得隱瞞、阻撓。
第十一條農林特產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發布的《關於徵收農林特產稅的規定》和一九八八年發布《關於對人工養殖的對蝦、柞蠶等徵收特產稅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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