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貴州省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細則:
(1990年5月19日黔府辦〔1990〕45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兩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發展基金是通過國家財政多渠道籌集的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部;
(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地方分成部分的10%;
(三)農林特產稅的大部分;
(四)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增加額的一部分;
(五)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稅額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級財政視財力情況一次性安排的農業發展專項資金;
(七)經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資金。
上述第(三)、(四)、(五)項資金的具體比例分別由地、縣兩級政府決定。地、州(市)確定的比例須報省政府和省農業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條農業發展基金按其資金來源渠道分別由財政、稅務部門徵集,並按確定的支出預算指標及收入進度,撥存或劃轉農業發展基金專付。
第四條農業發展基金的分配,按現行財政體制收支範圍劃分,分級掌握,成立了農業開發領導小組的,由領導小組掌握分配;未成立農業開發領導小組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統籌安排,並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五條各級財政籌集的農業發展基金,免徵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後,各級財政原來用於農業的各項支出,不得減少,農“口”資金支出結構也不得因此而減少用於農業開發的比重。
第六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以增加糧、油、肉等產品總量,增加農業發展後勁為主要目標;以改造中低產田土、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生態建設、推廣農業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因地制宜,綜合開發;擇優投入,集中使用;開發一片,成效一片;民辦公助,有償扶持和無償支援相結合。對僅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無償支援;對於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有償扶持,定期收回;對既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又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視其經濟收入高低,確定有償和無償基金投放的比例。回收的資金,仍作農業發展基金周轉使用。
第七條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開墾、整治宜農荒地,改造中低產田土補助費;
(二)農田水利建設(包括打井、修建小水窖和小型水利設施、渠道防滲、排灌、抗旱設施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費;
(三)建設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適當安排速生豐產林和薪炭林的種子、苗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
(四)推廣農、林、水及農業機械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示範的補助費;
(五)培育優良品種必須的生產設施建設、良種試驗、示範補助費;
(六)改良草場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助費;
(七)利用銀行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進行農業開發的貼息補助。
第八條農業發展基金嚴禁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庫和江河防洪工程及水電站投資,以及解決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投資;
(二)農“口”各系統場、站、所、“中心”、“公司”等的投資;
(三)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四)任何單位的機構、人員經費;
(五)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資金),股金和虧損補貼;
(六)支農工業和鄉鎮企業投資;
(七)各種價格補貼;
(八)農副產品深加工投資;
(九)應由正常的基建投資,事業費和其它經費安排的支出;
(十)彌補各級財政赤字。
第九條農業發展基金一律實行項目管理,不搞切塊分配,按照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規定的立項原則和程式、編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經省政府和省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未按程式批准的項目,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撥款。
第十條項目一經批准,承擔項目的單位或部門,必須按批准設計任務書編制年度和季度的用款計畫,財政部門按計畫撥付資金,沒有計畫和超過預算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並加強財政財務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每個項目都必須實行獨立核算。核算項目的費用支出和物料收支、結餘數額,一個項目有多種資金來源的,可以分別報帳但必須統一核算。項目完成堅持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才能辦理和批准竣工決算。
第十二條農業發展基金是財政用於發展農業的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列收列支、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在各級農業銀行建立專戶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農業發展基金實行先籌後用、量入為出、先收後支的原則。按財政體制實行分級管理,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收入按資金來源分別反映在國家預算有關收入科目。按收入入庫進度撥款,支出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款中反映。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農業發展基金的安排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由主管部門及受援單位編報年度預決算,月報、季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各單位的基金財務年度預決算,月報、季報,逐級匯總上報省農業開發領導小組和省財政廳,同時抄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無償補助各地的資金,列入各地預決算;有償扶持各地的資金,列入省級預決算。不論有償或無償的資金各級財政都要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省財政有償扶持的資金(一般占50%),由各地、州(市)財政統借統還,統一管理,按簽訂的契約規定或協定指定的還款期限及時足額歸還。到期不還的,由省財政從應撥給各地的農“口”專款中扣還,同時不考慮上新項目,扣款方法為直接通過預算劃轉撥存省級農業發展基金帳戶,同時通知各地財政和用款單位。
第十七條省農業發展基金安排的項目,地、縣要按比例(即:省50%,地、縣50%)匹配資金。匹配資金不落實的地、縣,省級財政不予撥款。各級的匹配資金來源於籌集的農業發展基金,各級申請無償補助的項目,須經同級政府或農業開發領導小組同意,財政部門簽證,匹配資金有保證方可上報,否則不予立項。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要支持財政部門加強農業發展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監督,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各級監察、審計、銀行等部門要協助財政部門共同做好農業發展基金使用、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都要在各自主管的業務範圍(包括資金配套、物資供應、技術支援等)積極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項目完成後,要根據項目批准時(或契約)要求達到的各項指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各地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農業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同時抄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