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 發布時間:2008年4月24日
  • 目的:管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準備與評審,第四章 談判與簽約,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第六章 驗收、評價及後續管理,第七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際[2008]1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上海、江蘇、浙江、西藏)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的管理,明確貸款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規範貸款項目申報、審批、實施、監督和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8號),我部制定了《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管理,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利用國際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農發基金)貸款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農發基金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財政部代表國家接受農發基金貸款,是農發基金貸款的統一管理機構。
第四條 農發基金貸款由財政部按照與農發基金商定的條件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貸款協定和轉貸協定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並通過財政部向農發基金償還貸款本金、服務費或者利息。
第五條 農發基金貸款的使用應當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支持我國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脫貧和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第六條 農發基金貸款的申請、使用、償還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有效防範債務風險。
第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農發基金貸款;
(二)貸款項目,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農發基金貸款開展的項目;
(三)項目配套資金,是指地方各級政府和受益群體為項目提供的有償和無償資金、勞務折抵以及實物投入;
(四)國內金融機構,是指實施貸款項目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及其下級農村信用聯社等國內金融機構。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作為我國與農發基金合作視窗單位,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經國務院批准,向農發基金籌借貸款;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項目規劃;
(三)向農發基金提出貸款項目的申請;
(四)組織貸款項目的磋商談判並簽署貸款協定;
(五)對貸款項目資金的轉貸安排、資金使用和對外償還等進行統一管理;
(六)對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政策指導、巨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的全過程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協調貸款項目的申報,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提出貸款申請;
(二)審核項目資金需求,監督和指導貸款項目資金的使用;
(三)落實配套資金,對提供項目配套資金和債務償還做出書面承諾;
(四)負責貸款項目中貸款資金的轉貸安排;
(五)負責貸款項目專用賬戶的管理、提款報賬等相關財務管理;
(六)對貸款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貸款項目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貸款項目出國計畫、採購計畫和採購代理機構的確定和審批。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向財政部償還貸款本金、服務費或者利息。財政部向省級人民政府以外匯形式轉貸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匯率風險,並以人民幣形式向下一級人民政府轉貸。由國內金融機構承貸的項目資金,匯率風險由國內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部與農發基金簽訂的貸款協定要求,申請和實施貸款項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項目領導小組,負責貸款項目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領導小組下設項目辦公室。項目辦公室作為貸款項目的地方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項目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貸款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準備和上報項目檔案;
(二)制定和完善項目管理制度,制定項目總體設計方案、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預算;
(三)負責項目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負責制定項目採購計畫並實施項目採購;
(五)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提款報賬,貸款本金、服務費或者利息的收繳工作;
(六)配合審計部門做好項目審計工作;
(七)負責項目的實施與管理、日常監測與評價;
(八)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財政部可以委託有關單位為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章 準備與評審

第十四條 貸款項目申請檔案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
貸款項目申請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目標和必要性;
(二)項目主要內容及預期成果;
(三)項目預算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項目實施管理的機構安排;
(五)項目資金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
第十五條 財政部在收到貸款項目申請檔案後,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對申請檔案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與農發基金協商確定列入我國政府利用農發基金貸款備選規劃的項目。
第十六條 對列入備選規劃的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省級及以下各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項目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評審意見書,確定並安排貸款項目的對外磋商談判。

第四章 談判與簽約

第十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有關部門與農發基金進行磋商談判,確定項目活動內容、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貸款使用類別及預算和貸款償還條件等事項。
第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與農發基金簽署項目貸款協定。
第二十條 財政部根據貸款協定,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簽署轉貸協定。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發基金項目應當在簽署貸款協定並滿足貸款協定規定的各項生效條件後開始實施。
第二十二條 貸款的使用應當符合貸款協定和轉貸協定規定的範圍與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貸款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
對於實施中出現違反貸款協定或轉貸協定的情況,財政部門將採取包括通報、限期整改直至暫停使用貸款資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項目辦公室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制定項目管理、採購、提款報賬、監測評價等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對貸款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項目辦公室負責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測,定期向上一級項目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貸款項目進度報告、監測報告、年度實施計畫和資金預決算。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項目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嚴格遵守轉貸協定,保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到期債務。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還貸準備金,用於償還或墊付農發基金貸款到期債務。

第六章 驗收、評價及後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辦公室應當在項目竣工日期之後的六個月內或者在貸款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對貸款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總結、驗收,並編寫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九條 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指導項目辦公室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完成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貸款項目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對已移交的資產,地方財政部門和同級項目辦公室應當督促受益方制定後續管理制度並落實後續管理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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