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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取黃金生產發展基金的通知
(遼政發〔1994〕2號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國務院決定從1993年9月起,將黃金價格由現國家定價改為浮動定價,並取消現行的黃金生產政策補貼等優惠政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和實際情況,為促進我省黃金工業的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提取黃金生產發展基金,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的黃金礦山企業,均按黃金銷售量提取黃金生產發展基金。提取標準為:地方企業、中直企業每克5元,均列入企業成本。黃金生產發展基金分配標準為:地方企業提取部分,省、市黃金局各每克1元,縣黃金局每克2元、礦山企業每克1元;中直企業提取部分,省黃金局每克2元、市黃金局每克1元、礦山企業每克2元。
二、各級黃金管理部門提取的黃金生產發展基金,其中80%用於發展礦山地質勘探、科研、處理重大自然災害等,20%用於各級黃金管理部門的公用經費及市、縣新設立的黃金管理部門的開辦費、對企業的獎勵等。礦山企業提取的生產發展基金,全部用於地質勘探和科研項目等。
三、各級黃金管理部門徵收的黃金生產發展基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合質金由人民銀行收購時代收,銷售給冶煉廠的含量金由市、縣黃金管理部門結算時代收;省提取的基金直接劃轉省財政,在省財政廳專戶存儲,原則上實行有償滾動使用,省黃金局按其使用範圍,年初提出計畫,經省經委、計委、財政廳審核後下達;用於黃金管理部門的公用經費及市、縣新設立的黃金管理部門的開辦費、對企業的獎勵,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經核定批准後執行。
黃金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省黃金局、財政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