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促進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促進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促進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36號
  • 發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2001-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遼政發〔2001〕3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精神,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向失業保險順利並軌,促進城鎮勞動力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現就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
1.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證明的企業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社區服務業的,經勞動部門認定,稅務機構核准,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第一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2年。
2.社區服務企業(單位),招用企業下崗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同時為就業人員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從事社區服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勞動部門認定,可按簽定勞動契約年限免徵營業稅,但最高不超過3年。第一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2年。
3.各類新辦企事業單位,凡招用下崗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同時為所安置人員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下崗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占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4.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小流域綜合治理的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
二、財政政策
5.省、市都要建立就業扶持資金,資金來源為財政預算安排、按不高於10%比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企業贊助和社會募捐。此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項目和資金安排意見,由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此項資金主要用於勞動力市場建設費用、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服務費用、特困群體就業補助、職業介紹的網路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再就業人員的培訓費用及促進就業的獎勵。省級就業扶持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6.用人單位招用就業特困群體人員(指經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認定的下列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夫妻雙方下崗或就業轉失業人員、喪偶及離異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下崗或失業人員、下崗或失業的軍人家屬、下崗或失業的革命烈士家屬、大齡下崗或就業轉失業人員及其他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特困人員),可給予安置補償。每接收一人,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同時為所安置人員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從就業扶持資金中支付給用人單位一定的就業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7.各級政府要將勞動力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按照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勞動力市場建設資金投入。
8.環保、城建、綠化、公路建設、道路維修等行業,經費隸屬於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的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編制之內安排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所增加的必要開支,可在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中列支。
9.對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從事農業生產較為集中的地區,各級財政應在基礎設施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給予支持。
10.各級政府對開發就業崗位、擴大就業門路、提供就業供求信息、職業介紹、就業培訓、安置下崗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勞務輸出(限於非贏利性勞務輸出)、宣傳就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制定。
三、收費政策
11.照前審批並收費的部門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減半收取照前審批費,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
12.經民政部門認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員,持勞動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的特困證明申辦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為其辦理有期限的臨時執照,在臨時營業期間可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對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在開業1年內,減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對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費。
13.企業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在各類市場從事季節性臨時經營活動的,經工商部門核准,在臨時營業期間免收市場管理費。
14.企業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首次自謀職業從事商飲服務、修理修配業的,憑《失業證》,3年內城管部門減半徵收占道費;土地部門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費和城市臨時占地費。
15.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從事書刊銷售、經營文化商品,3年內稅務部門免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16.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為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並逐步實現為所有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17.就業轉失業人員及企業下崗職工參加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轉業轉崗培訓,免收培訓費。
18.各新聞媒體要無償開設專業時段、專欄、專版等形式宣傳就業政策、就業工作的典型,發布就業供求和就業培訓信息等。
四、勞動管理政策
19.鼓勵下崗職工利用企業閒置資產創辦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經雙方協商,租用費可用企業拖欠下崗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藥費、採暖費等債務抵扣。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也可以從企業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中抵扣。
20.凡政府投資或政府給予優惠政策興辦的各類市場,開辦者必須拿出不少於20%的攤位租賃給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經營,並按一定比例減收攤位費。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為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開闢專門市場。
2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優先招用專業對口的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對招用下崗和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要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2.凡本單位富餘人員未得到妥善安置的,除生產經營必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外,不得新招和聘用職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力,應優先招用本市城鎮勞動力,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允許外來勞動力和本省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崗位工種目錄,強化對外來勞動力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外來勞動力和本省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
24.企業確需裁減人員的,需將裁員計畫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企業裁減人員,須按《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履行規定程式,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遼政發〔1998〕39號檔案即行廢止。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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