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 地區:遼寧省
- 目的: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 根據:《土地管理法》
- 事項:征地拆遷補償
檔案發布
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徵用土地行為,保證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補償標準低、經費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三、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各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為原則,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適當提高徵用土地的年產值標準。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徵用耕地年產值標準,並隨著經濟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年產值的確定不得以單一的糧食產量計算,要以當地鄉鎮的綜合“糧經比”計算。根據我省當前實際,耕地每畝年產值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不得低於2000元,縣級城鎮規劃區內不得低於1500元,其他地區不得低於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還可適當提高。徵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時,應參照調整後的徵用耕地年產值標準做適當調整。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市政府制定。適當提高征地補償倍數。繼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方法確定補償安置費用的,一律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倍數的上限掌握。積極推行征地“區片綜合價”。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物價、財政、農業、建設等部門,根據不同地段、地類、人均耕地、農民人均收入、基礎設施條件、城市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組織對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劃定區片,進行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經公示後嚴格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作必要的調整。“區片綜合價”制定前以及在城鎮規劃區外徵用土地的,可繼續實行以年產值乘補償倍數的方法確定補償費用,但必須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制定征地方案時,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充分協商。今後,凡沒有徵求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的征地方案,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審核報批。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發布徵用土地公告。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有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在被徵用土地所在村組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權利人持土地證書等有關資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各地擬定或者修改徵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時,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組織公開聽證,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確保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切實可行,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意願。市、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補償費用和安置措施。
五、強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管理,規範分配使用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發放、使用要嚴格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土地徵用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不能從機動地中調整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應當將不少於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的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0%。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全部支付給其所有者。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處理:進行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征地補償安置費主要用於原村、組人員生產和生活安置;確需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按規定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用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農民購買養老、醫療等商業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土地補償費收支狀況,維護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及時支付征地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市、縣在申請征地前,必須落實征地資金,將不低於總額50%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存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設立的征地專項資金專戶。其餘征地補償安置費應在征地批准檔案下達1個月內全部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征地機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嚴禁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地,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征地協定及時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種安置方式,拓寬失地農民就業門路在進一步落實貨幣安置、農業安置措施的基礎上,各地要拓寬就業門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要利用國家有關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鼓勵用地單位儘可能把適合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的農民。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支持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鼓勵被征地農民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就業。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時找不到就業門路的被征地農民發揮其農業生產技能,承包經營農業園區、種植養殖基地等。被征地農民經商辦廠、自主就業和自我組織起來就業,各有關部門要在法律、政策允許範圍內為其提供方便,在辦理小額貸款及稅費等方面給予照顧。積極推行留地安置。市、縣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列入城鎮建設規劃區範圍,近年可能徵用土地較多的村,及早根據該村農業人口、人均耕地等情況核定安置留地規模,做好安置留地選址與控制性修建規劃。要嚴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規模,留地比例為所徵用土地的6%至10%。規劃安置留地在實際使用時,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劃定的安置留地由農民自建自用的,按農村集體用地性質處置,免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的,收益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市、縣政府給予減、免出讓金和配套費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土地或者征補償費入股等形式,參與盈利性項目開發建設。鼓勵企業以這種形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使農民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範圍、保障標準和操作辦法,提出指導性意見,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領取的養老、生活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稅、費。
二、創造條件,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各市、縣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途:墊付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費;補充國家重點公益性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的不足部分;補貼經評估生產生活水平確有下降的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的補助。征地調節資金的主要來源:市、縣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用地單位預繳;其他可用資金。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財政專戶管理,確保收支平衡。征地調節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嚴肅查處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地要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用地行為,規範征地程式和批准手續,保證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強化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職能,加強動態監測,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與事後檢查相結合,確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損害農民利益。對未批先用、越權批地、違規登記發證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況要進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糾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補償費的,必須限期補償到位。對弄虛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檔案的,一律撤銷原批准檔案。對未經法定程式、私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征地協定,一律廢止。對征而不用的閒置土地,能夠恢復耕種的要交給農民繼續耕種。對征地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人要從嚴懲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市、縣政府要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徵用土地方案上報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嚴格依法審查。對因補償安置不到位引發農民上訪的市,暫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直至做出妥善處理。
四、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堅持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規範工作程式,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搞好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妥善處理好發展與穩定、局部與全局、眼前與長遠的關係,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平穩進行。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對策。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予以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