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是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19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企業權益,是指企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經營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和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企業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和服務等具體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科技、商務、金融監管、稅務、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營商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和履行社會責任,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合理訴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建立聯繫企業幫扶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企業的反映和訴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依規幫助其解決。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要求,及時清理涉及市場準入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制定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政策措施的,起草單位或者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頒布實施。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擬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保障各類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採購條件設定上,對不同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各類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建立健全多元股東的制衡機制,切實維護各類股東的合法權益。支持國有企業在傳統支柱、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併購重組等方式,與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企業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貸款審批設定歧視性規定。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減免服務收費、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貸款規模以及比重;規範企業融資相關的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費收費行為,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減少企業融資附加費用。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採取不斷貸、不抽貸等資金扶持措施,支持企業正常經營融資需求。推廣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模式,建立無還本續貸企業名單制度,提高無還本續貸筆數及金額占比。
鼓勵金融機構擴大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融資,減輕進出口企業融資負擔。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支持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服務環境,建立銀企對接長效機制,暢通信息交流渠道,為金融機構了解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再擔保體系,擴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有效服務企業融資需求。鼓勵和支持通過新設、控股和重組等方式,培育以政府出資為主、主業突出、經營規範、實力較強、信譽較好、影響力較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以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作為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傳統製造業改造升級。鼓勵企業加強研發創新投入,提升產品質量,創建品牌,推動企業向數位化轉型和綠色環保發展。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知識、技術、管理、技能等創新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收入分配機制和人才流動前期培養補償機制,實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政策。
鼓勵高等院校畢業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統籌產業發展,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根據實際需求自主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企業引進和培養的技術創新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籍、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向企業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經營性財產被徵用且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產損失的同時給予經營補助。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變化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給予企業財政資金支持、費用減免等方面的現有政策承諾與原政策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企業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使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與其他企業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貨款和勞動報酬,不得單方面作出使用資產折抵款項等決定。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並對企業進行政策宣傳和輔導。
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權威、統一、可查詢的企業信用記錄,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按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不再將其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並及時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報導應當客觀、真實、公正,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得誇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導,不得以披露負面信息相要挾向企業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對於虛假或者失實的報導,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澄清,消除影響;致使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及舉報信息嚴格保密,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欺行霸市、敲詐勒索、金融詐欺、契約詐欺、串通投標、強迫交易、損害商譽等違法行為,依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二十九條 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因涉企經濟糾紛受到威脅、恐嚇、人身攻擊、人身傷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違法行為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維護市場秩序,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組織企業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加入其組織。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三十二條 行政、司法機關辦理涉及企業的各類案件,應當充分調查,依法、依規、審慎立案;規範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止採用刑事手段不當干預經濟糾紛,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嚴格區分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保護企業、企業經營者及利益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完善辦理涉企案件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和糾正對企業違法立案、越權辦案、違反程式、濫用刑事追訴權插手經濟糾紛等行為。加強對企業債務糾紛、股權糾紛、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等案件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行政、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確需對企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企業正在投入生產經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技術資料和資金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違法證據的,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等方式提取。
第三十四條 審判機關對需要立即返還、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執行案件,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對涉及企業的重大複雜執行案件,可以依法實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聯合執行和提級執行,提高執行效率,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第三十五條 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審查涉企案件事實、證據,綜合分析研判,審慎作出處理決定。依法作出批捕、起訴決定的,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者建議變更強制措施。加強對涉企案件的法律監督,綜合運用檢察監督手段,依法糾正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侵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及時查處,對提出投訴舉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處理;對企業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關財物的,依法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共39條,主要規範了企業權益保護工作機制、促進企業發展的保障措施、企業權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等三方面重點內容。
《條例》明確了企業權益保護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應建立和完善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和服務等工作。同時要求,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工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履行社會責任,及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合理訴求。營造企業公平競爭環境、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推動企業創新發展,是依法促進企業發展和保障企業權益的重要內容。《條例》將促進企業發展的保障措施法制化,在保障各類企業平等進入市場、獲得資金扶持、鼓勵加強研發創新投入、引進和培養技術創新人才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如規定:“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貸款規模和比重”、企業引進的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籍、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等等。
《條例》規定了企業權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措施。《條例》起草過程中,企業對“政策落實不到位”“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反映強烈。為此,《條例》對政府履約作出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向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變化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為由不履行、不兌現”。
此外,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完善產權制度、加強產權保護的精神,根據中央、國務院以及最高檢、最高法等相關檔案,以及我省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實行的保護企業權益的措施機制,《條例》在保護企業和企業家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作出了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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