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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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依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小微企業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業、經信委、外經貿、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投訴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糾正和查處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問題及時依法處理,並監督整改;提供有關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及政策諮詢服務,及時受理中小微企業的維權投訴、舉報,指導並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事項。
第六條
中小微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職工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微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不得對其設定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
中小微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在經營範圍內自主決定經營項目、規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維護中小微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與中小微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九條
工商業聯合會以及中小企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中小微企業的建議和要求,提出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結果,依法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各類行業協會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可以為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提供調查和服務。
第十條
中小微企業或者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認為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建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審查;認為省、市、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相關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受理,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辦事機構、制度和程式予以公示。辦理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採取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說明辦理有關事項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準確提供辦理有關事項所需信息;對能夠即時辦結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應噹噹面或者書面說明理由。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增設條件。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徵用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向中小微企業收取政府性基金,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依據。
向中小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
中介機構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對中小微企業進行有關檢驗、檢測、諮詢、評估等所需費用,依據法律、法規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支付的,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社會危害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監督檢查事項,並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
不同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應當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同一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應當合併進行,減少檢查次數。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中小微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按照規定付費。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被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技術標準、標準規範要求的數量,應當返還的及時返還。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鑑定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直接採用,不得重複檢驗、檢測。對重複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中小微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對中小微企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監督檢查等行為,應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中小微企業有權按照規定查閱。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經營性財產被徵用且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產損失的同時給予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中小微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第二十條
中小微企業出口產品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的,中小微企業有權請求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協調應訴工作。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幫助中小微企業開展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應訴工作。
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補貼的情形,並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時,相關中小微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或者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申請。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四)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
(五)在招標採購活動中,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參與公平競標;
(六)干涉中小微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
(七)要求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中小微企業財物;
(八)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
(九)侵害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或者未經中小微企業允許,公開涉及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中小微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
(十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二)向中小微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中小微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三)其他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投訴者保密。對可以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的事項,中小微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有關行政部門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處理舉報、投訴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助舉報者、投訴者依法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投訴。
受理舉報、投訴的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者、投訴者。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該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受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行政部門,並書面告知舉報者、投訴者。
第二十四條
被舉報、投訴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刁難、阻撓,並且不得對舉報者、投訴者打擊報復。
上一級行政部門發現下一級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責令下一級行政部門依法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監督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輿論監督工作,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客觀公正報導。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期限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違法所得的,依法追繳;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給中小微企業造成損失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便利獲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處理的;
(四)在侵權調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以及拒絕或者刁難、阻撓有關部門調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者、投訴者的;
(六)其他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省中小微企業得到迅速發展。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以中小微企業為主體的民營經濟單位數達1839萬戶,從業人員11345萬人,當年實現增加值15900億元,出口交貨值19253億元,上交稅金19622億元,固定資產投資139456億元。中小微企業在促進我省城鄉就業、增加稅收、推進技術創新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與大企業相比,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小,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大,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不為社會所重視,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有的管理部門職能錯位,用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生產經營和決策;有的地方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限制中小微企業參與公平競爭;有的地方和部門擅自出台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加重中小微企業稅外負擔等。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中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相繼制定出台了一些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2007年、2008年先後制定出台了《遼寧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規定》、《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但上述法規、規章並沒有重點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權益保護。在7月份召開的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上,省委、省政府領導再次重申要減輕企業各類負擔,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和制度環境。因此,從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際出發,有必要制定我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省中小企業廳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省直各部門、14個市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遼寧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中小企業廳前往撫順、本溪等市進行專題調研,分別召開了由政府有關部門、中小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以及部分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座談會,並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業廳聯合召開了由省內著名專家學者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就有關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借鑑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認真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二十八條,分別就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範圍、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條例草案》業經2013年8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中,有一些涉及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內容,但側重點不同,如民法通則從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角度對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權益進行保護;公司法側重於保護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利益等。為了避免與上位法重複,《條例草案》將中小微企業反映比較集中,對生產經營影響較大,容易受到侵害的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等核心權益納入調整範圍。即《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保護工作。
(二)關於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開展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需要相關社會組織參與。多年來,我省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各類行業協會在依法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服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用制度保障社會組織進一步發揮作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工商業聯合會以及中小企業聯合會、私營企業協會等,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中小微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並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其他各類行業協會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可以為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提供調查和服務。
(三)關於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措施。實現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關鍵,是完善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和改進服務。《條例草案》第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從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市場準入、權益保護宣傳日、協商投訴機制、行政事項辦理等與中小微企業利益相關的十一個方面就進一步改進服務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投訴機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考核督查制度,將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列入本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範圍;二是以每年7月28日企業維權法律諮詢日作為本省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宣傳日,意在喚起全社會對相對弱勢的市場經濟主體權益保障的重視;三是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微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不得對其設定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四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協商機制,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五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強制中小微企業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六是辦理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項,應當採取首問負責制,對能夠即時辦結的事項,應當即時辦結;七是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向中小微企業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為依據;八是不同政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同一政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應當合併進行,減少檢查次數;九是中小微企業出口產品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的,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幫助中小微企業開展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調查應訴工作;十是規定了禁止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十二種行為;十一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責任。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制定《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項目之一。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初審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法規的起草論證工作,先後在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9月13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並形成了審議意見。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委員會認為,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省中小微企業得到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在轉變我省經濟發展方式、增加財政收入、擴大就業、改善民生和吸引民間投資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必須看到,由於個別單位、部門對中小微企業的重視不足,加之中小微企業本身存在的生產經營規模小、管理不夠規範等問題,導致其權益不為社會所重視,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因此,為進一步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保護我省中小微企業權益,按照今年立法計畫,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財經委員會同意將省政府上報的《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中有關“合法權益”的提法改為“權益”。《條例(草案)》題目使用的是“權益”一詞,而《條例(草案)》內容正文卻有22處使用了“合法權益”一詞,題目和內容兩處提法不一致。我們認為,法律定義上的權益,前提條件就是其合法性,“權益”和“合法權益”,在本法規中的含義是一致的。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中“商務”修改為“服務業、外經貿”。根據我省機構設定及調整的情況,沒有設定商務部門,而商務工作是由省市兩級服務業委和外經貿廳(局)兩個單位負責。為了能夠與部門職能相對應,建議對此做上述修改。同時建議將第二款中“中小企業”修改為“中小微企業”。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公開中小微企業核心技術和涉及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修改為“公開涉及中小微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我們認為,“核心技術”的提法模糊,沒有界定,現實中很難執行,因此,建議對此條款做上述修改。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發現下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責令下一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重新處理”,修改為“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下一級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直接處理或者發回下一級行政機關重新處理”。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體制分為業務指導或者領導兩種。如果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只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無權干涉下一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因此,建議對此條款做上述修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主持人遼寧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外宣新聞處處長張紹瑞: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省政府新聞辦在這裡舉行新聞發布會,請省中小企業廳的領導介紹《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情況。出席今天新聞發布會的領導同志有,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同志,省中小企業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馮國軍同志,省中小企業廳權益保護處處長黃興利同志。下面我們請夏榕副廳長介紹情況。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好!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並決定於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保護條例》是我省繼《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後,頒布實施的又一部中小企業方面的地方法規,在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做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對改善我省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我就貫徹實施《保護條例》講幾點意見。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一、貫徹實施《保護條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省中小微企業得到迅速發展。預計到2013年底,以中小微企業為主體的民營經濟單位數達184.4萬戶,從業人員1168.4萬人。預計當年實現增加值18150億元,占全省地區生產總值的67%;出口交貨值2092億元,占全省出口的40%;上交稅金2168億元,占全省稅收的39%;固定資產投資15001億元;對全省就業的貢獻在70%以上。中小微企業在促進我省城鄉就業、增加稅收、推進技術創新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但與大企業相比,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小,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大,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不為社會所重視,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有的管理部門職能錯位,用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生產經營和決策;有的地方和部門擅自出台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加重企業稅外負擔,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亂評比等現象較為突出;稅費負擔重,據我廳組織專題調研,目前我省中小微企業基本稅費負擔平均年達15%左右,遠遠高於大企業;因重大項目、城市改造而導致的中小微企業拆遷,一些拆遷補償不能及時到位;貸款利率上浮、電價成本高等因素,也大幅壓縮了中小微企業的利潤空間;除侵害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外,有的中小微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不完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中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相繼制定出台了一些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2007年、2008年先後制定出台了《遼寧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規定》、《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但上述法規、規章並沒有重點針對中小微企業或中小微企業的權益進行保護。在去年7月份召開的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上,省委、省政府領導再次重申了要減輕企業各類負擔,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和制度環境。因此,從最佳化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我省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際出發,有必要制定我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而且,面對當前複雜多變的巨觀經濟形勢,中小微企業面臨著節能減排、轉型升級的巨大壓力,面臨著創業成本高、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等諸多發展問題。所以突破當前中小微企業發展瓶頸,解決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不充分問題,迫切需要創造一個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因此頒布實施《保護條例》正當其時,是十分必要的。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二、《保護條例》的基本內容。《保護條例》是目前國內第一部保護中小微企業權益方面的地方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上的一次創新與突破。《保護條例》是從我省中小微企業權益損害與保護現狀出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國務院政策檔案為主要立法依據起草制定的,同時參考借鑑了山東、廣東、上海、山西、福建、海南等省市在企業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經驗,還採納了《遼寧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規定》、《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政策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踐意義。《保護條例》共28條,包括中小微企業及其權益的規範、政府及部門職責、保護權益的主要措施、罰責規定等相關內容,充分體現了我省通過地方立法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精神和要求。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1、明確了中小微企業概念和保護權益的範疇。針對中小微企業範圍的界定,《保護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依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按照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來界定中小微企業的範圍。《保護條例》同時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從而明確了權益保護的範疇。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2、確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保護條例》對本法規的責任主體做出了規定,明確指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投訴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強調指出,主管中小微企業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相關工作。還規定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受理中小微企業的維權投訴、舉報,指導並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事項。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3、建立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切實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通過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來協調處理勞資關係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第九條和第十條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社會組織在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中應該發揮的具體作用,強調上述社會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中小微企業的建議和要求,提出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認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建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審查;各級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4、規範有關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確保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條例》對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產品檢驗檢測、財產徵用等涉及中小微企業權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做了明確規範。在辦事程式方面,第十一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辦事機構、制度和程式予以公示。第十二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在行政收費方面,第十三條規定,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向中小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在監督檢查方面,第十五條規定,不同行政部門對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應當由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在產品檢驗檢測方面,第十六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中小微企業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按照規定付費。在財產徵用方面,第十八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業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5、明確禁止有損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一些具體行為。《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列出了需嚴格禁止的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十三類具體行為,主要包括: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和活動經費等費用;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等;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購買指定產品;限制中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中參與公平競標;干涉中小微企業合法用工;要求無償或廉價提供勞務以及占用財物;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侵害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強制中小微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向中小微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中小微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等。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6、規定了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現象的舉報、投訴和處理辦法。《保護條例》規定,有關行政部門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對有關行政部門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處理舉報、投訴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部門報告,並協助舉報者、投訴者依法予以解決。還規定,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投訴、舉報制度,並對受理舉報、投訴部門的辦理時限、程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7、對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行為規定了具體罰責。《保護條例》對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給中小微企業造成損失、利用職權獲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不予辦理、侵權調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以及刁難阻撓、打擊報復舉報投訴者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責令改正、行政處分、追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處罰。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三、貫徹實施《保護條例》的幾點意見。《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中小微企業發展進程中具有創新性的一件大事。全省上下要以此為契機,迅速行動起來,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活動。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1、採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保護條例》的宣傳活動。《保護條例》是我省具有創新突破性的一部重要地方法規,是今後規範和指導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各級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保護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把它作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抓實抓好。要通過組織召開《保護條例》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解讀宣傳《保護條例》各條款具體內容。學習宣傳《保護條例》要上下聯動,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各級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要主動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和有關行政部門的積極配合,以政府的名義組織開展《保護條例》的各種學習宣傳活動。要充分利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媒體,宣傳報導《保護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及立法精神,使廣大中小微企業了解和熟悉《保護條例》,在全社會形成一種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為《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2、加強溝通協調,認真抓好《保護條例》貫徹落實工作。這次頒布實施的《保護條例》,內容涉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經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司法行政、監察等相關部門,落實好《保護條例》各條款規定,需要各相關部門的配合與協作。為此各級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要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建立起《保護條例》落實協調機制,把《保護條例》28條各項規定扎紮實實落實好。通過與相關部門的密切協作,要儘快建立起中小微企業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組織開展好對勞動爭議的協調處理;要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儘快建立並公示涉及中小微企業辦事機構、辦事制度和工作程式,為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提供便捷服務;要儘快協調落實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相關規定,研究提出行政行為造成中小微企業權益損害的補償機制和補償辦法;要儘快協調落實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三亂”現象等問題的解決辦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要儘快協調建立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的舉報、投訴通道,全面落實侵權違法的處罰措施,切實建立起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法制保障。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3、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政策法規體系。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緊緊抓住《保護條例》頒布實施的大好時機,進一步完善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對照《保護條例》的各項條款,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政府規章。要檢查清理現有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各項政策措施,廢除或修訂與《保護條例》相悖的有關規定。各地要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切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究,提高《保護條例》施行的嚴肅性,有效發揮《保護條例》在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保障作用。
省中小企業廳副廳長夏榕:各位朋友,宣傳貫徹實施好《保護條例》是今年全省中小企業系統的一項重點工作。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保護條例》的重大意義,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保護條例》,扎紮實實地貫徹落實《保護條例》,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做出新貢獻。同時,也衷心希望新聞界的朋友們和我們一道關心、支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工作,共同營造遼寧省中小微企業發展良好社會環境,為遼寧中小微企業保持平穩較快發展而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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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政府決定於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明確禁止有損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十三類行為。
據了解,《保護條例》是目前國內第一部保護中小微企業權益方面的地方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是遼寧地方立法工作上的一次創新與突破。
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 維護合法權益
通過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來協調處理勞資關係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保護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中小企業聯合會以及有關企業方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商。
《保護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社會組織在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中應該發揮的具體作用,強調上述社會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中小微企業的建議和要求,提出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認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建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預以審查;各級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侵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規範行政部門行政行為 確保權益不受侵犯
為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條例》對有關行政部門開展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產品檢驗檢測、財產徵用等涉及中小微企業權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做了明確規範。在辦事程式方面,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辦事機構、制度和程式予以公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小微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在行政收費方面;涉及中小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向中小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省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錄,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收取。
明確禁止有損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十三類行為
《保護條例》明確列出了需嚴格禁止的損害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十三類具體行為,主要包括: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和活動經費等費用;強制中小微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強制中小微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等;要求中小微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購買指定產品;限制中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中參與公平競標;干涉中小微企業合法用工;要求無償或廉價提供勞務以及占用財物;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侵害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強制中小微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向中小微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中小微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等。
對侵害權益行為規定具體罰則
《保護條例》規定,有關行政部門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並可以向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
《保護條例》對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給中小微企業造成損失、利用職權獲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不予辦理、侵權調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以及刁難阻撓、打擊報復舉報投訴者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責令改正、行政處分、追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