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

《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經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專利活動管理、專利案件管轄、專利糾紛的調解與處理、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遼寧省專利條例》。該《條例》決定,廢止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
  • 區域:遼寧省
  • 通過時間:1998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1999年1月1日
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利活動管理,第三章 專利案件管轄,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調解與處理,第五章 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廢止,公告,遼寧省專利條例,

條例

(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專利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專利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專利保護,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各級科技、經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公安、海關、商檢、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配合專利管理部門做好專利保護工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配合專利管理部門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專利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第二章 專利活動管理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的發明創造,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內、國外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之前,與發明創造技術方案及其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等傳播媒介宣傳、推銷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提供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專利證明檔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銷售、倉儲、運輸、宣傳、展示等場所和設備,為他人的專利侵權、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 實施專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貼附由省專利管理部門監製的專利防偽標識。
第八條 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對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專利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申請有關部門實施保護。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國外引進技術、設備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檢索。
第十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在法人變更、終止及產權變動、專利權質押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專利資產的評估由依法取得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權轉讓契約及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成立後,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區專利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三章 專利案件管轄

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以下簡稱專利案件),應當遵守本章關於管轄的規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部門管轄。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部門管轄。
省專利管理部門管轄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和跨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專利案件。
未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的市發生的專利案件,由其上級專利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部門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部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其上級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發現所受理的專利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部門或者報請上一級專利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立案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專利管理部門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專利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部門;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章 專利糾紛的調解與處理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八條 專利糾紛調解實行自願原則。任何一方不願調解的,專利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調解達成協定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定的,專利管理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
第十九條 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專利管理部門的受理通知書,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該專利申請審查程式,或者中止該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有關程式。
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式和著錄事項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專利侵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及證據;
(三)屬於專利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和受理事項;
(四)當事人之間無仲裁約定並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遞交書面請求書,並按被請求人人數提供副本,同時提交專利證書或者專利權法律狀態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收到請求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同時指派專利執法人員組成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組;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立案後,應當在10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請求書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利管理部門立案後,被請求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專利管理部門,並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管理部門對是否中止處理,應當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中止處理的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審查決定的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複議。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有權進行現場勘驗調查,查閱、複製與爭議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如實地提供材料,不得拒絕。 專利執法人員在現場調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爭議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者可能被銷毀、轉移的產品及其生產工具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採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財產擔保。被請求人提供財產擔保的,經專利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的物品。
第二十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製作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或在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後,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提出調解請求。

第五章 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發現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指派2名以上專利執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二十九條 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與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封存或者暫扣; (三)調查與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複製或者封存與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契約、標記、賬冊等資料。 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查處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侵占專利申請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生效調解書或者處理決定書的規定,並協助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對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或者給單位、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專利侵權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給國家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賬冊、契約、圖紙、資料,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冒充專利的標記應予銷毀,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連同其產品一併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所需費用由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拒絕、阻礙專利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專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的專利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的專利管理部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廢止

公告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遼寧省專利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遼寧省專利條例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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