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利獎勵辦法

《遼寧省專利獎勵辦法》是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激勵廣大人民民眾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和專利事業發展制定的辦法。

遼寧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激勵廣大人民民眾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和專利事業發展,根據《遼寧省專利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專利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激勵創新、重視保護、注重效益、自願申報、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專利獎由省政府設立,兩年一屆,用以獎勵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轉化實施並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國專利項目。
第五條 省專利獎實行提名制。可提名的機構、部門、個人包括:各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知識強縣工程示範縣(區)、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省政府有關部門或直屬機構、兩院院士、省級有關行業協會。
第二章 獎項和機構設定
第六條 省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其中:
(一)一等獎不超過5項;
(二)二等獎不超過15項;
(三)三等獎不超過30項。
參評專利不符合獲獎條件,相應獎項可以空缺。
第七條 省專利獎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專項資金列支,具體獎金數額由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請省政府確定。由省政府對獲獎單位或個人頒發證書及獎金。
第八條 省政府設立省專利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領導省專利獎評審工作;
(二)做出獲獎專利和獎勵等級的評審決議;
(三)為完善省專利獎評審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省專利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九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7-11人,委員人數為單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各1人。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由省政府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提名
第十二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專利為已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二)申報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設計獨特,成功實現專利技術轉化兩年以上,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申報專利技術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
(四)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是已獲授權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受讓人或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實施人。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按要求填寫《遼寧省專利獎申報書》,並於規定時間內向提名者提供其它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提名者嚴格依據標準條件提名,說明被提名者的貢獻程度及獎項、等級建議。
第四章 評審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組遵照評價標準評審,分別對一、二、三等獎提名專利項目進行單獨評分。
第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以投票表決方法進行審議。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全省範圍內對評審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獲獎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在我省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獲得中國專利獎,並在我省轉化套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具體每屆獎勵金額由省政府確定。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涉及當年申報獎勵的專利或與申報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提名者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遼寧省專利獎的,由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報獎勵委員會決定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五年內不予申報中國專利獎及遼寧省專利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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