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專利管理辦法

《瀋陽市專利管理辦法》是瀋陽市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專利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瀋陽市
  • 類型:專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產權、專利技術許可與實施、專利信息利用與專利服務機構及其他與專利有關的工作與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本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工作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工作。
全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專利工作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專利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將專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從經費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章 專利產權
第五條 專利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對從事科研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獲得的專利項目,政府財政可以優先給予科研經費資助。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研究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研究開發項目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詳細紀錄在案。發生專利權屬爭議時,負責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研究開發項目檔案。
第八條 政府資助的各類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產業化計畫項目所獲得的成果為職務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已經完成的各類計畫項目,應在進行科技成果鑑定或者驗收前30日內,就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處理問題向市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報告,並附相關領域科技文獻檢索資料。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組織相關領域專家作出審定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審定意見做出相應的智慧財產權處理,否則,市科技行政部門不予受理鑑定或者驗收申請。
第十條 政府給予51%以上資金投資立項的各類重大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方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或者轉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時,應當報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研究和工作期間做出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由委託單位和被委託單位在契約中約定。未簽訂契約或者契約未約定,但屬於學習、進修過程中做出的,其專利申請權歸被委託單位所有;屬於合作研究做出的,其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
第十二條 因調離、退休、結束聘用或辭退、辭職等原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必須將其參與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資料、實驗材料、設備產品及實驗結果等全部交回單位,並對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其申請專利或者公開發表。
第十三條 市政府科技進步獎的評定、工程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的職稱評聘,應將取得發明專利,特別是職務發明專利作為一項重要條件。
第三章 專利技術許可與實施
第十四條 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其比例由合作方約定,但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規定比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0%.發明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35%.
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應當從其股份所得收益中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簽訂或履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利申請技術實施或專利權質押等契約的單位和個人,自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到市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單位被授予專利權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
單位被授予專利權的,在專利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5%、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3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設計人。上述報酬均應在單位獲得利潤或收到費用納稅後3個月內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十七條 舉辦各類與專利工作有關的信息發布會、展覽會、推廣會和交易會,應提前報請市專利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有效專利的證明材料或者專利許可契約,對未能提供相關有效專利證明材料的,不得以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的名義進場參展。
第十八條 發布各類專利廣告,應當提供市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該專利廣告證明。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的,應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副本和專利管理部門的登記備案證明,標明其專利號和專利類別。
第四章 專利信息利用與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路建設,建立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資料庫,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服務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凡申請列入政府經濟、科技計畫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重大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提供該項目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在產品開發、技術研究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實施項目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申報材料應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新的專利檢索報告以及其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專利技術和產品,必須進行法律確認;在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從事來料加工等各項業務中,凡涉及以專利權作為投資的,應當對投資入股的專利進行檢索,以作為其認證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銷售或許諾銷售專利產品,須提供產品專利法律確認報告或專利權有效證明。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專利代理、諮詢或戰略研究、貿易服務、文獻信息檢索、資產評估以及其他與專利事務相關的專利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專利服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與指導,規範其行業行為,加強對專利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專利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專利糾紛。
市專利管理部門設立專利侵權糾紛鑑定委員會,進行與專利保護範圍相關的鑑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市專利管理部門已作出侵權結論的專利糾紛案件,侵權人拒不停止而繼續侵權的,市專利管理部門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泄露有關技術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發給發明人和設計人獎酬金的,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限期責令其發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專利信息廣告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專利檢索,擅自開發建設投資項目,給單位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從事與專利有關的服務業務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專利工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9日發布的《瀋陽市專利管理辦法》(沈政發[1987]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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