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利條例 :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專利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3月1日
概述,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概述
遼寧省專利條例 :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管、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採取措施促進發明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專利產業化發展。
第六條專利管理、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教育和科研機構、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尊重、運用和保護專利的意識。
第二章專利促進
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維護以及促進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等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專利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獲得前款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金額,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無約定或者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當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三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報酬可以採用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十條自主專利權首次轉化使用在本省的,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土地、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由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相關專利,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依據。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能出具稅收等相關證明的專利,以及獲得遼寧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的專利,均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扶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專利知識培訓,提高專利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鼓勵高等院校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鼓勵大、中、國小學生開展發明創造競賽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觀念和專利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建立專利管理工作機構和保護機制,制定優惠辦法,提供發明創造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吸引發明創造高級專業人才從事研究開發和創業,壯大高級專業人才隊伍。
第三章專利運用
第十五條專利權人可以採取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權。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可以占公司註冊資本中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的法定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
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產學研合作,依靠專利技術創辦科技型企業。
鼓勵取得專利技術的企業建立相關領域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在同等條件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專利專項資金要優先扶持科技型企業和實行專利聯盟的企業實施專利產業化開發套用項目。
第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擁有自主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專利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專利交易市場,建立專利技術網路交易平台,促進發展專利代理、諮詢、評估等服務業,規範專利權交易行為。
第四章專利保護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資金、場所、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和產品銷售服務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假冒專利行為的舉報制度,經查實確有假冒專利行為的,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含調解專利糾紛、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執行:
(一)省專利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依申請處理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市的案件;
(二)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專利案件;
(三)縣專利管理部門負責由上級專利管理部門委託的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時,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當事人自願申請進行技術鑑定的,技術鑑定費用暫由申請人墊付;專利管理部門認定責任後,技術鑑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或者專利管理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判決或者處理決定生效之後,被申請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處理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和維權援助制度,為專利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求助渠道,並發揮行業協會、專利服務機構的作用,指導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相關活動。
鼓勵和扶持建立民間專利權維權組織,形成專業性和區域性民間專利權維權體系。
鼓勵專利服務機構無償提供專利權維權援助。
第二十六條開展展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時,展會所在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現場,現場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展會主辦方應當提供辦公場地等便利條件。
展會期間,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且有證據證明參展商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有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參展商撤展,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立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資料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監測本地區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建立專利預警通報制度,指導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企業建立專利預警與應急機制。
第二十九條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擁有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立項和審批的重要條件,作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認定和考核的指標。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專利管理部門組織專利技術風險審查:
(一)涉及專利技術的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二)涉及重要專利技術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引進項目、重大合資或者合作項目;
(三)涉及重要專利技術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併購、重組、轉讓、破產清算項目;
(四)國有企業、科研機構重要專利技術進出口;
(五)涉及專利技術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成立公司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專利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專利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專利權的;
(六)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間收購、置換或者接受出資涉及專利權的;
(七)國有企業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的。
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專利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專利權資產評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屬於專利權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還應當同時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等有效證明:
(一)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申請政府獎勵;
(二)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
(三)在展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商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註專利標識;
(四)標註專利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
(五)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設計、製作、發布專利廣告;
(六)需要提供專利有效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專利交易、代理、諮詢、評估等專利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經營。禾依法取得專利服務資質機構和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利服務。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專利及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將有關信用情況通報信用主管部門,並與省信用數據交換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以及銷售上述產品的,情節輕微的;對假冒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處五千元罰款,對假冒發明專利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情節輕微的,對假冒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處三千元罰款,對假冒發明專利處五千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四)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設計的,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專利服務資質和執業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專利服務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專利促進、保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的行政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受理專利案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專利技術風險審查或者指導、監督專利權資產評估,導致發生不良後果的;
(三)對無專利服務資質和執業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從事營利性專利服務不予查處,情節較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自1998年9月25日通過實施以來,對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加強專利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國家出台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原條例的內容已經明顯不適應新專利法的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原條例則主要是對專利權的保護和管理作出規定,缺乏對專利技術創新、人才評價、專利成果獎勵和運用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和專利權服務支撐體系的內容,不適應當前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近幾年來,我省堅持將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作為驅動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而專利工作是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國務院制定出台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我省隨後也頒布實施了《遼寧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為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政策指導。從綱要的實施情況看,很多好的政策和經驗已經相對完善和成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鞏固。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規,以適應全面加強我省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根據2013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知識產權局代省政府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瀋陽、大連等14個市及綏中、昌圖縣和省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邀請省人大專門委員會有關人員赴瀋陽、鞍山等市進行了調研,分別召開了政府有關部門、專利服務機構、專利權人、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企業等多方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業經2013年5月2日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專利發明創造的激勵措施。據統計,2012年我省專利申請為41152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為19740件,居全國第7位,被國家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數量為3966件,僅居全國第11位,說明我省在專利發明創造質量上還有待提高。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四項激勵措施:一是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維護以及促進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等,以激勵發明創造(第七條);二是規定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以及對獲得遼寧省專利獎項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三是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明確了利益分配機制(第九條);四是明確了由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第十條)。
(二)關於專利有效運用的保障機制。截至2012年底,我省累計授予專利權160924件,實施率僅為20%,低於全國22%的平均水平,與《遼寧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設定的專利實施率25%以上目標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為促進專利的有效運用,《條例草案》作出如下規定:一是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第十五條);二是鼓勵產學研合作、建立專利聯盟、創辦科技型企業,為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六條);三是引導、支持擁有自主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推動自主專利形成相關技術標準,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第十七條);四是規定市級政府要完善專利交易市場和網路交易平台,鼓勵發展專利交易、代理、諮詢、評估等知識密集型服務業企業(第十八條)。
(三)關於專利保護和服務管理。為了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轉變專利管理工作方式,提高服務水平,《條例草案》在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政府部門和民間力量互動,為專利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求助渠道,發揮行業協會、專利服務機構作用,指導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專利維權活動(第二十五條);二是建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及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資料庫,監測本地區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建立專利預警通報制度,指導、推動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企業完善專利預警和應急機制,防止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和經濟損失(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是為防止重大決策出現專利風險,明確實行專利技術風險審查制度、專利權資產評估的指導和監督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四是明確了對假冒專利及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企業和個人實行信用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有關企業及個人專利方面的信用情況通報制度(第三十四條)。《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遼寧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認真整理並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草案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印發14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單位、省律師協會等廣泛徵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帶領法制委員會、省知識產權局的負責同志到丹東、葫蘆島兩市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科協、專利權人、發明人和部分企業負責人的意見。還就有關條款內容專門徵求了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多次與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2013年9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反饋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和調研中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有關專利工作原則的規定作為第三條,即:“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二款“有關行政部門”中應當增加“農業”和“海洋漁業”兩個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委員會同意這一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調研意見提出,應當將專利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法制委員會在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徵求意見,並與相關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相關專利,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依據。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能出具稅收等相關證明的專利,以及獲得遼寧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的專利,均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編制人才發展規劃和培訓計畫”和“組織選派人員出國學習專利權管理業務,培養適應國際競爭的高端管理人才”的內容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同時提出,應增加鼓勵大、中、國小學生培養創新意識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扶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專利知識培訓,提高專利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大、中、國小法制宣傳教育計畫。鼓勵高等院校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鼓勵大、中、國小學生開展發明創造競賽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觀念和智慧財產權意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草案第十五條中應增加關於財政支持專利運用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在向省財政廳徵求意見後,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助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六、法制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的級別分工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縣專利管理部門負責由上級專利管理部門委託的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的案件。”(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
七、法制委員會根據調研中提出的,草案第三十五條設定的處罰底線過高,實踐中執行難的意見,經與省知識產權局溝通後建議將該條四項處罰規定中均增加“情節輕微”情況下的處罰幅度。(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草案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此外,還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近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遼寧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7章38條,涵蓋了專利促進、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全過程。其亮點包括:一是加大對假冒專利的處罰力度。《條例》第35條規定: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以及銷售上述產品的,情節輕微的,對假冒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處五千元罰款,對假冒發明專利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對於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二是注重對職務發明專利發明人的獎勵。《條例》第9條規定:發明專利實施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三是明確提出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條例》第12條規定: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相關專利,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依據。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能出具稅收等相關證明的專利,以及獲得遼寧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的專利,均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四是注重專利權的運用。《條例》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採取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權。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可以占公司註冊資本中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的法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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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隨著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的審議表決,《遼寧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通過,並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據悉,作為遼寧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既為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各個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導,也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更了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據了解,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中,在專利促進方面,《條例》規定,省、市、縣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和專利維護以及促進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等事項。在專利獎勵方面,《條例》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條例》還規定,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相關專利,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依據,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並能出具稅收等相關證明的專利,以及獲得遼寧省專利獎、中國專利獎的專利,均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在違法處罰方面,《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了對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情節輕微的,處1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罰款。
據悉,這種取消自由裁量權,明確具體罰款數額的方式是遼寧省人大在請示全國人大後,以《遼寧省專利條例》作為試點的一種新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