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經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發文字號:省政府令第317號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辦法發布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地理標誌、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相關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公安、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條 中德(瀋陽)高端裝備製造產業園區、國家級高新技術區和經濟開發區等創新示範、經濟技術先導區,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
第七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開展社會監督。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促進老工業基地產業轉型升級有重大影響且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創新,優先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醫藥產業、中草藥技術研發和地理標誌、老字號及創意設計、動漫等文化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並建立傳統知識、民間文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
第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研發活動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自主處置,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無償專利許可方式,支持單位職工和大學畢業生創新創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向中小微企業低成本許可專利。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依法維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強化保護措施,簽訂保密協定,保護商業秘密。
企事業單位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申請保密專利。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開展招商引資、對外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應當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遵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內部監管機制,快速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在網上交易。
第十四條 博覽會、展會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商品貿易流通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建立市場自律機制,開展宣傳教育。主辦單位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投標人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應當向招標人書面承諾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政府採購禁止採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博覽會、展會、大型體育賽事和大型專業市場的執法檢查和維權服務。
第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評議機制,對使用財政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投資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評議。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力量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和跨區域聯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報制度。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 省政府指定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運營交易平台,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查詢檢索和智慧財產權交易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規範智慧財產權代理、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行為,指導和監督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信用檔案,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和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工作,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糾紛調解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相關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資助和獎勵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採購活動,並計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懲戒: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騙取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和獎勵的;
(三)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智慧財產權判決、裁定、決定和仲裁裁決的;
(四)經依法處理後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五)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