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瀋陽片區建設促進辦法

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瀋陽片區建設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瀋陽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建設,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根據《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結合瀋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國家戰略,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加快市場取向體制機制改革、積極推動結構調整,提升國家新型工業化示範城市、東北地區科技創新中心發展水平,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裝備製造業基地,建設成為提升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整體競爭力和對外開放水平的新引擎,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打造中國服務國家品牌,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體系和政策框架,加強涉外資源整合。
第三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部門配合、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
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戰略,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各項試驗任務,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組建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
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三)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四)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政策,發布自貿試驗區重要信息;
(五)協調金融、海關等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七)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八)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九)依法行使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原則,按照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和工作實際,將經濟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委託給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的重大創新措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自貿試驗區的創新措施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許可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的創新措施涉及國家、省有關部門許可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積極爭取國家、省有關部門支持先行先試,爭取更大的改革自主權。
第八條 創新管理模式,在自貿試驗區內實現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信用管理、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的社會共治模式,推動自貿試驗區營造高標準、更便利、同參與的發展環境。
第九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專家諮詢委員會,建立與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和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機制,開展前瞻性問題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並為自貿試驗區綜合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第十條 實行意見反饋制度,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駐區企業、行業自治組織、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意見,並及時做出有利於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創新意見。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改革創新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及時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第十二條 實行多規合一管理制度,通過多規合一工作平台開展項目生成和行政審批工作,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在管理範圍內制定、公布簡易程式並組織實施。
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整合、簡化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建立先建後驗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對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化
第十四條 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
第十五條 依法放寬外資準入,擴大開放先進裝備製造、金融、科技、物流等領域,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準入條件。允許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十六條 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做好與國家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的推廣套用工作,逐步實現企業通過“單一視窗”一站式辦理。
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輔助管理系統進行升級。實施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守信聯合激勵措施,配合推進部門間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和信用聯合懲戒合作。將原產地業務納入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第十七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積極開展一般貿易、加工貿易、轉口貿易、離岸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貿易。
第十八條 積極爭取賦予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第十九條 積極爭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推進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者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徵收。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徵收關稅時,一併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第二十條 支持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備貨進口、集貨出口、空運直郵業務。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運營主體、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物流服務企業集中代理報關、納稅的機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實行信用評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程式。在自貿試驗區探索統一受理涉及企業管理的行政事務,實行“證照分離”,“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電子營業執照。
推行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公開企業名稱庫,開放企業名稱網上查詢比對,實現企業名稱自主選擇。
實行“一址多照”制度。支持企業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住所與經營場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可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金融創新與風險監控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簡化金融機構準入管理,支持發展總部經濟,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區內發展。
支持設立外資股權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區內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在區內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規劃和建設“金融島”,實現金融資源集聚。
第二十三條 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範圍。探索建立區域性國際貿易結算中心,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進一步探索適合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發展要求的外匯管理模式。
開展跨國公司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進一步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
第二十四條 開展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探索逐步放寬準入條件。拓寬境外人民幣投資回流渠道,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區內使用,支持本地區經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全牌照合資證券公司,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支持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有限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範圍,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
第二十六條 推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
允許融資租賃企業接受租賃保證金等業務,依法批准開展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貿易和小額貸款試點。允許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允許租賃公司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第二十七條 創新發展資本要素市場。支持發展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等要素市場。鼓勵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第二十八條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探索主體監管;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五章 國企改革和產業升級
第二十九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類投資者以出資入股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建立多元化投資、市場化經營機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增強企業發展的內生動力。
推進員工持股試點,探索在混合所有制企業有序推進管理層、技術骨幹、員工採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等方式參與本企業改制,實行同股同權。
第三十條 探索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自貿試驗區內國有企業按分類進行監管和改革。探索建立區內國有企業重大信息披露制度。鼓勵在區內創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市屬國有企業在區內新設的投資項目實行報告管理。國有創投企業使用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實行事後備案,簡化其股權投資退出程式。
第三十一條 創新國有企業薪酬分配製度。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國有企業對市場化選聘的企業領導人員、經營管理和業務骨幹團隊採取多樣化激勵方式;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可以實施股權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打造裝備製造、金融商務、高新高端產業、會展商貿、物流商貿集聚區,空港服務和保稅服務功能區。發展先進制造業、國際商貿業、金融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端服務業,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裝備製造業基地。
第三十三條 將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德(瀋陽)高端裝備製造產業園、瀋陽輝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瀋陽金融商貿開發區納入自貿試驗區政策協同區,推動產業融合,促進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融入全球價值鏈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推進數控工具機、機器人等先進裝備製造業向中高端邁進,培育發展大數據產業。加快航空產業開放發展,促進汽車產業加快發展,推進生物醫藥和高端醫療器械產業發展,探索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製造業務試點,充分利用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六章 東北亞地區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建設陸海空“三港”聯動、融合發展,構築聯通內外、便捷高效的綜合運輸大通道。
發揮鐵路運輸服務優勢,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鐵路、物流企業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升中歐班列服務品質與效率,強化鐵路綜合交通樞紐功能。面向東三省、輻射東北亞,開行循環班列、階梯班列、冷藏班列、電商快遞班列等鐵路物流產品。
探索建立自由貿易港。推進“瀋陽港”建設,構建以瀋陽為核心的集陸港、海港功能於一體的國際物流母港。打造東北亞乃至歐亞國際物流中心,促進物流、人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匯聚和經貿產業集聚。
完善瀋陽空港服務效能,建設面向東北亞的樞紐港。充分發揮瀋陽空港的綜合優勢,最佳化空域管理,加快臨空經濟區開發建設。根據市場需求,培育新的國際國內客貨運航線或者加密已有航線,最佳化航空國際中轉作業模式。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自貿園區的合作,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自貿園區之間稅收互惠制度,開展海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第三十七條 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推動歐美、日韓等國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
支持區內企業開展國際產能合作,鼓勵企業將優勢產能有序轉移,加大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市場開拓力度,不斷拓展產業發展新空間。
第三十八條 推進與東北亞各國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旅遊、娛樂等專業服務領域開展投資合作。積極引進外資旅行社和特色文化演藝項目,開闢跨境跨區域旅遊線路。
第七章 科技創新和人才保障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全鏈條貫通式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構築輻射東北亞的科技創新中心。
探索將政府對企業技術創新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更多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開展重大產業關鍵技術研發攻關,鼓勵國有企業設立科技研發機構,開展創新試驗。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圍繞重點產業、產業鏈、重大科技項目、產業集群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立產學研合作長效機制。建設科學技術轉移、技術產權交易、科技成果轉化等公共科技服務平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交易。
支持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接,設立專業化創業投資子基金,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加速科技型企業成長。
建立合理的科研激勵制度。實施和深化科技成果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實施科研機構自主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市場定價機制,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可以按70%及以上比例向發明人和轉移轉化人員進行獎勵。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積極、便利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強化激勵,吸引領軍科學家、企業家、歸國創業人員等高端人才,建設國際化人才社區。
提高境內外人員出入境、外籍人員簽證和居留、就業許可、駕照申領等事項辦理的便利化程度。完善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就業創業政策,探索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條 實行更加開放的永久居留政策。以“人才綠卡”制度為基礎,探索開展技術移民制度試點。
第四十二條 創新人才服務體系。建立“盛京人才卡”制度,以《瀋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為標準,重點為高層次人才出入境、落戶、醫療保險、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高層次人才、團隊創辦或者領辦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給予投融資便利、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章 綜合監管和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規則,注重事中事後監管。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及信用公示平台,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完善企業信用激勵、警示、懲戒制度。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公眾參與公共徵信體系建設,發展市場化大數據徵信產業。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開展信用論證和等級評價,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 完善政府守信機制。自貿試驗區內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第四十七條 建立綜合執法體制。統籌推動相關部門,釐清行政執法部門權責,集中行政部門執法職能,整合行政執法許可權及管理許可權,實現自貿試驗區內單一執法與高效執法。
第四十八條 實行行政執法警示制度。自貿試驗區探索實施發布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提示清單、經營行為法律責任清單,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探索完善提醒、約談、告誡等監管手段運用機制,對有潛在違法可能的相對人給予預警提示,對有輕微違法行為的相對人予以告誡規勸,通過合作式監管,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及時化解市場風險。
第四十九條 推動稅務服務創新。最佳化企業全生命周期貼近式服務,推行新辦企業套餐式服務,最佳化辦稅流程、精簡辦稅資料、整合表證單書,減輕新辦企業辦稅負擔。最佳化企業稅務註銷程式,設立“清稅註銷業務專窗”,實行清稅證明免辦服務、最佳化稅務註銷即辦服務。推廣網上辦稅服務廳,完善網上辦稅服務廳功能。加強納稅信用結果套用,完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共享機制。
第五十條 探索實行自貿試驗區內政府部門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制定具體標準,促進規範化管理,實施行政事務再造流程,規範運行程式,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第五十一條 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企業聯繫點,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暢通企業、相關組織和個人表達利益訴求渠道。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準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二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借鑑市場運行規則、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權責清單、收費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制度,簡化辦理流程,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加快建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鼓勵設立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援助與服務平台。
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實現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調解、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配合有權機關開展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商投資監管工作。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多元化、國際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六十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智慧財產權服務、檢驗檢測、報關、認證、評估、公證、司法鑑定、信用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尚未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的,符合下列情形,可以免予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中央大政方針,符合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決策精神的;
(三)經過集體研究、民主決策並有相關證實材料的;
(四)沒有為個人和部門謀取私利的;
(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自貿試驗區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進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科學判斷,對阻礙、破壞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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