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私營企業條例

《瀋陽市私營企業條例》是一部遼寧省瀋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7日發布,1997年1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私營企業條例
  • 外文名:Shenyang private enterprise regulations
  • 發布單位:80604
  • 發布日期:1997-09-27
  • 生效日期:1997-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條例信息,全文內容,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806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27
【生效日期】1997-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瀋陽市私營企業條例
(1997年8月1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加強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鼓勵、引導和促進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開辦、經營和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私營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發展私營經濟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向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發展;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建工會。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登記與管理
第七條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第八條私營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生產經營行業和項目。
第九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開業登記申請後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註冊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用章和契約用章、開設銀行帳戶、申報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私營企業終止,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出具虛假證明和採取其他方式,將私營企業登記註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投資人可以委託他人擔任企業經理(廠長),負責私營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託他人擔任經理(廠長),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投資人委託的私營企業的經理(廠長)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賄、索取或收受財物;
(二)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業財產;
(三)擅自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將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其任職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契約或進行交易;
(八)泄露、竊取任職企業的商業、技術秘密;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自有資產的占有、使用、處理、收益權;
(二)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專用權;
(三)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四)向銀行申請貸款;
(五)申請生產經營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六)決定企業機構設定,依法自主用工;
(七)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標準;
(八)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契約;
(九)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但國家定價部分除外;
(十)向有關部門申報國家科研課題、開發項目,依法申報專利和商標;
(十一)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或考試,決定企業內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法繳納稅費;
(三)生產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的規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衛生,保持生態環境質量;
(五)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招用職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時間,按時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待遇。
第四章 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水、用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服務。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城市建設折遷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妥善安置,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當在信貸方面,對私營企業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服務以及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私營企業,應依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認定,登記註冊時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可以兼併、購買、租賃、承包國有和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申辦資格認證、資質等級、生產許可證等有關手續時,任何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予以辦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五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向私營企業收費。對私營企業實行收費卡制度,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向私營企業集資、攤派或推銷商品。
第二十六條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暫扣、收繳私營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嚴禁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向私營企業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第五章 私營企業協會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建立私營企業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協會按區、縣(市)以上行政區劃建立,依法辦理社會團體登記,依照協會章程自主開展工作,並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條對私營企業授予榮譽稱號、評選先進、推舉代表、評審專業技術資格等,由所在地私營企業協會按規定推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准,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糾正,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有關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私營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於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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