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 地區:西安
  • 對象:私營企業
  • 目的:維護私營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條例全文,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私營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和工會組織。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自主經營,承擔風險責任,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是私營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契約,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促進企業發展。
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自上一級工會批准之日起具備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從開業之日起一年內依法組建工會。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幫助和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組建工會,指導成立工會籌備小組。
第六條 私營企業內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並在企業工作六個月以上的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工會。
第七條 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主席、副主席,主持工會工作。有會員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私營企業工會根據女會員人數,設女職工委員或者女職工委員會。
第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候選人建議名單在徵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可以由工會籌備小組或者上一屆工會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後退出。
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工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結果,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維護企業職工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通過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
(三)對企業遵守和執行勞動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工時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主席列席企業研究上述事宜的會議;
(四)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和幫助職工同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執行;
(五)參與職工因工傷亡、職業中毒、職業傷害等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對企業處分、辭退職工認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的有權提出意見,要求企業重新處理。
第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以及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教育職工履行勞動契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促進企業發展;
(四)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知識,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提高素質;
(五)開展文體活動,活躍職工文化生活;
(六)組織互助互濟活動,為職工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等物質條件。
第十二條 工會開展活動一般在非生產時間進行。需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等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按照本企業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企業一般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私營企業調動、處分、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區別情況與企業協商處理或者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阻撓企業職工依法成立工會組織或者擅自解散工會組織的;
(二)侵害工會權利或者干涉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的;
(三)拒不向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和活動場所的;
(四)擅自解除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
(五)不按規定撥交工會經費或者擅自挪用工會經費、侵占工會財產的;
(六)不按規定支付工會工作人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
(七)拒不接受工會提出糾正侵犯職工人身權利和其他民主權利、經濟權益意見的。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私營企業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組成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所在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撤換或者罷免。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9年5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9年10月20日公布實施以來,為維護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由於《條例》制定時間較早,同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的有些規定不相一致,《條例》在實施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市總工會根據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情況,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在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徵集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中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增補,提出了《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2005年12月8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對企業和工會的權利、義務規定得更為完善、具體,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於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修正案(草案)》,並提出了《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二、關於修改的法律依據
《條例》修改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1、《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對私營企業基層工會組織法人條件的規定與《工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一致,因此,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其法定代表人。”
2、針對實踐中一些私營企業對組建工會工作不積極主動、建會工作進展緩慢、覆蓋率低的狀況,將《條例》第五條修改為:“私營企業應當於開業、投產一年內依法組建工會。”“凡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上級工會應當依法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有關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條件。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阻撓。”這樣修改有助於企業工會的組建和上級工會對企業的幫助、指導。
3、《條例》第六條對私營企業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條件與《工會法》的規定不夠一致。因此,將《條例》第六條修改為“私營企業內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4、我市私營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職工人數較少,設定單一的企業工會組織和專職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同時為了做好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在一些較大的企業內,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從事工會工作是必要的。針對私營企業規模和會員人數的差異,將《條例》第七條修改為:“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私營企業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私營企業工會根據女職工人數,設女職工委員或者女職工委員會。”這樣修改有利於根據企業和職工人數實際組建工會組織機構,保證工會開展工作。
5、《工會法》對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任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將《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同時《工會法》對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人選範圍作了限制。因此將《條例》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私營企業主及其近親屬,不能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6、為了保障私營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將《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其他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
7、工會經費收繳難是長期困擾工會工作的難題。目前,我市私營企業共有42503戶,從業人員400904人,已成立工會1705家,有工會會員96252人,私營企業中存在著拖欠、截留、拒繳工會經費的現象,使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10%,影響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條例》第十三條對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規定不具體,對不撥繳經費的企業無制約手段。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福建、江蘇、四川、安徽、山東等省,濟南、南京、合肥等多個城市,先後實行了應建工會而未建的企業繳納工會籌備金的辦法。為了從收繳手段、法律責任上增強收繳工會經費的可操作性,根據《工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及參照兄弟省市的相關做法,對《條例》第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一款修改為:“建立工會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每月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增加第二款“私營企業開業、投產一年後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自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應當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後,工會籌備金按經費收繳比例返還企業工會。”增加第三款“對逾期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未繳納工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當催繳;催繳無效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修改有利於增強可操作性,使企業建會難、工會收繳經費難的現狀得到有效解決。
8、為了保證工會幹部在履職期間和履職期滿後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正常依法履行,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工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將《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私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間相同;其任職期滿後,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原勞動契約剩餘期限繼續履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9、《條例》第十五條中對私營企業侵犯職工或者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和構成犯罪的責任未做規定。因此,將《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區別情況與企業協商處理或者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即“(八)其他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
10、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的戰略決策,這對私營企業工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會幹部既要勇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正常發展,因此需要對工會幹部的行為在法律責任中加以規定。因此將《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職工利益和企業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本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予以批評教育,或者建議罷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完善。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委員們認為,市人大常委會1991年10月制定的《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1999年5月制定的《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自實施以來,對於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工會在企業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根據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修訂,對兩部《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對兩個修正案草案有關條款的規定和文字等提出了22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之後,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組織市總工會、省人大法制委有關人員對兩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1月23日,法制委召開第41次會議,對兩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鑒於《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基本相同,為避免重複,便於執行,應將兩部條例合併修改。為此,法制委員會將兩部條例進行了合併,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共八章39條。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條例的名稱進行了修改。鑒於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質而劃分制定的,按照市場經濟的市場形式和法律原則,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對企業進行了劃分,故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西安市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二、對總則部分的立法目的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工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一條。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和私人投資企業分別作出了界定,作為修訂草案第三條的第一款、第二款。
三、鑒於《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中對新建的外商投資企業組建工會組織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故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六條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第五條合併修改為:“企業應當於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內依法組建工會。”“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幫助企業職工組建,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的規定,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九條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第七條合併修改為:“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作為修訂草案的第十條。
四、基於兩個修正案草案中對企業違反集體契約及處分職工,企業工會應當行使的權利未作規定,據此,增加了“企業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契約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的規定,作為修訂草案的第十九條。同時,對企業發生侵害職工人身權利和勞動權利的情況時,工會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分別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五、為明確企業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證職工主人翁地位方面與企業的協調配合,將《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改為:“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關心職工生活,在職工中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對困難職工進行救濟和幫扶。”作為修訂草案的第二十六條。
六、增加了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的規定。修訂草案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外商投資和私人投資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企業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促進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七、增加了保障企業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規定。修訂草案的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不撥繳工會經費的;(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無正當理由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三)開業或者投產一年後未建立工會組織,又不按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撥繳組建工會籌備金的。”修訂草案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工會財產、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合併、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併,其財產、經費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八、關於法律責任。為保障企業工會開展正常工作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侵害工會、工會幹部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性規定。
九、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中作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西安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的規定。
3月8日,經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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