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私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私營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及私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是私營企業職工依法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條 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參加工會及開展工會活動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和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共謀企業發展。
??私營企業應當尊重和維護本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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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私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 私營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批准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已具有工會會籍的,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承認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三個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依照代表制、聯合制的原則組成基層聯合工會委員會。
??基層工會委員會、工會主席依照《中國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私營企業工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八條 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百人以上的,可以配備專職工會主席或副主席。
??第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工會經費審查員。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在企業開業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指導、幫助和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年度檢驗、勞動監察時,應當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組織成立或者撤銷,應當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私營企業終止,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會員失業時,保留會籍,免交會費;重新就業,即可參加所在企業工會活動。
??第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鄉鎮可以建立市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縣(市)、區、鄉鎮的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或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委員會。
??市和縣(市)、區、鄉鎮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或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委員會領導私營企業工會開展工作。
??市和縣(市)、區、鄉鎮私營企業工會聯合會或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委員會在地方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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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勞動權利和經濟利益等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對本企業執行有關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應當列席企業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並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
??私營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契約或處分職工,應當告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契約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勞動保護監督組織。工會有權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對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工會有權要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侵犯職工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勞動權利和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和要求企業糾正,支持和幫助受害職工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思想教育活動,培養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業餘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進行職業技術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二十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組織互助互濟活動,為職工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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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動關係的協調
??第二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契約期限、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式、爭議的解決、違反契約的責任,以及經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契約簽訂後應當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與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簽訂或者變更集體契約舉行的協商,一般應定期舉行,每年至少一次;就其他有關重要問題舉行的協商,可根據需要隨時舉行。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集體契約或書面協定。
??集體協商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一致、利益兼顧、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原則。協商的內容事先由雙方商定,企業應當為工會和職工代表就協商內容進行調查研究提供方便。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工會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或由其委託的人擔任,企業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託的人擔任。
??第二十八條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私營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契約,會同有關方面及時處理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契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私營企業工會根據職工要求,可以指派人員代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代理訴訟。
??第三十條 私營企業發生職工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或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要求,協助企業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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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等物質條件。
??私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在非生產時間進行,需占用生產時間時,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職工參加工會活動的,其工資、獎金等待遇不受影響。
??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每月至少應有二個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
??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由企業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財務管理辦法支配和使用,並接受工會會員、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員和上級工會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十三條 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私營企業工會組織撤銷,屬於工會的財產和經費,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三十四條 私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任職期間的工資經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後由企業支付,其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享受本企業職工同等待遇。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由企業發給不低於本人工資收入百分之十的津貼。
??第三十五條 私營企業職工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後,原勞動契約應當補充載入保護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條款。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職期限的,應當延長至任職期滿。
??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違法行為外,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契約,也不得隨意變動其工作崗位。
??私營企業處分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解除其勞動契約或者確需變動其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工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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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與私營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上級工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調解;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爭議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私營企業工會或者當事人有權要求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干擾、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參加工會或對參加工會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二)抵制、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企業籌建工會的;
??(三)隨意撤銷工會組織的;
??(四)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管理等法律、法規的;
??(五)違反集體契約,擅自變更集體契約內容的;
??(六)干擾、阻撓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七)擅自處分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工,解除其勞動契約或者隨意變動其工作崗位的;
??(八)拖欠、拒撥工會經費的;
??(九)不按規定支付工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的;
??(十)侵害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侵占、挪用工會財產和經費的,由同級工會或上級工會批評教育,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會或上級工會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予以撤換或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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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寧波市總工會會同市勞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