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長春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藥名。主治,藥方出自理意見。對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工會有權要求追究企業主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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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發布單位】807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8-05
【生效日期】1996-08-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1996年4月5日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1996年8月5日公布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私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章 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四章 私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五章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私營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註冊資本達到本市規定的最低限額、雇用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登記註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是私營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私營企業及其工會組織。
私營企業工會在市、縣(市)、區總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私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私營企業工會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組建,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七條私營企業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上一級工會依法確認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會主席。
第八條私營企業主應當尊重本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私營企業主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共謀企業發展。
第二章 私營企業工會組織
第九條私營企業符合組建工會條件的,應當及時建立工會組織。
私營企業工會改組、解散、合併或者撤銷,必須經過上一級工會的批准。
第十條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也可以選舉工會主席,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私營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同時,應當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私營企業有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職工在上一級工會指導下,成立組建工會籌備組發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或者組織員,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罷免其所選舉的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組織員。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職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與工會工作相應的專職工會幹部。
工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和條件,由上一級工會提出建議,基層工會與企業商定。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在任期內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不信任動議的,經上一級工會同意,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改選。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組織,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成為工會會員。
私營企業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參加工會組織。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調入或者招聘的職工,已具有中國工會會籍的,該企業工會組織應當承認其會員資格。
工會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活動,經教育不改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進行調查,並與有關方面交涉。職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或者申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對處理不當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必要時工會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進行監督,企業不得降低他們的勞動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和簽訂集體契約制度。
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和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問題進行協商談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對企業違反契約的行為,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糾正。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和福利基金。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參與調解勞動爭議,幫助或者代理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企業發生非法扣留職工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向職工收取入廠押金以及對職工搜身、拘禁、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等違法行為,工會應當予以制止和要求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工會應當支持職工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主席或者組織員有權列席企業董事會有關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邀請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由工會代表擔任主任委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應當建議企業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有效處理決定,如不及時做出決定,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作業,在此期間,職工工資企業照付。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國家工資、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延長工時的,應當徵得工會和職工同意,其延長的工時和報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職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勞動時間的,企業不得強制。對違反有關工資、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工會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私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契約,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尊重私營企業主的合法權益,通過開展工會活動促進職工與企業主增進合作,共謀企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競賽,提高職工素質。
組織職工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職工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五條因企業主與職工發生爭議導致企業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同企業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社會保險、福利等基金,辦好職工的生活福利事業。
第五章 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七條擔任私營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的職工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變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動時,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對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組織員的職工處分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徵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私營企業工會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時間,如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組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企業應當保證每人每月兩個工作日,可以在當年累計使用,其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三十九條私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商定並由企業支付。
工會專職人員不再擔任工會職務後,企業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妥善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設施,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為舉辦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物質條件。
第四十一條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時,屬於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二條私營企業每月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私營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按照欠交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滯納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因執行本條例與企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上一級工會會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爭議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私營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本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一)阻撓、限制和干擾職工依法組建、參加工會或者對參加工會的職工打擊報復的;
(二)抵制、阻撓上級工會指導和幫助企業籌建工會的;
(三)阻撓、干擾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違反集體契約,擅自變更集體契約內容的;
(五)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擅自變更或者不履行勞動契約的;
(六)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
(七)對職工不承擔應當交納社會保險基金的;
(八)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標準的;
(九)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
(十)拒交或者拖欠工會經費的;
(十一)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的;
(十二)侵犯工會及其會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五條私營企業工會專(兼)職主席、副主席、組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工會工作職責的,由上一級工會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建議企業工會按照有關程式予以罷免。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由長春市總工會會同市勞動局、市工商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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