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

(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工會條例,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草案說明,

工會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私營企業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私營企業勞動關係,促進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各種類型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 營企業工會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私營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私營企業組建工會。
工商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在進行企業註冊登記、年度檢驗和執法監察時,應當督促私營企業支持職工依法組建工會。
第五條 私營企業工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市(地)以上工會依法確認並登記後,取得基層工會法人資格。
第六條 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選舉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私營企業工會可以參加或者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七條 私營企業終止,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職工與私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私營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成員和工會主席的選舉和罷免,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報上一級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批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九條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有下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改正:
(一)不簽訂勞動契約的;
(二)收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或者扣留職工有關證件的;
(三)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四)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打罵、體罰、侮辱職工,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違法招用童工的;
(八)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九)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十)瞞報工傷事故,不為傷亡職工支付有關費用的;
(十一)其他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的。
私營企業對工會提出改正的要求,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平等協商制度。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及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協商的內容應當事先聽取全體職工的意見,達成的協定應當徵得多數職工同意後再簽字。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關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制定的有關職工管理方面的制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工會對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應當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應當建議企業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不及時做出決定,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作業,在此期間的職工工資企業照付。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延長工時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延長的工時和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勞動時間的,企業不得強制。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工會負責對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的培養、評選、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尊重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通過開展工會活動增進職工與企業的合作。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會同企業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契約,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提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創新和增產節約等活動。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工會應當會同企業對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業務技術培訓,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的工資由上一級工會與其本人和企業三方協商確定,其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享受本企業職工同等待遇。兼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可以由企業發給適當的津貼。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物質條件。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工會的財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上解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總工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0日,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根據工會法的規定,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時機也已經成熟。條例草案經兩次審議修改,已經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工會的有關同志一起研究了組成人員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0次會議,對草案二次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四條應當體現私營企業職工有權建立工會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在本條中增加了一款,補充了這部分內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九條要求企業糾正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措施力度還不夠,建議對本條進行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在本條中增加了兩款:第一款“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第四款“私營企業對工會提出改正的要求,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十條“達成的協定應當徵得多數職工的同意”表述不嚴密,容易引起已經達成了協定後才徵求職工意見的歧義,建議加以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本條的最後一句修改為,“協商的內容應當事先聽取全體職工的意見,達成的協定應當徵得多數職工同意後再簽字”。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因生產需要延長工時的,應當徵得工會和職工同意的規定不符合實際,建議修改。經研究,將本條修改為“私營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延長工時的,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二十條規定的:“兼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由企業發給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的津貼”的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建議修改這一規定。經研究,將這句話修改為:“兼職工會主席任職期間可以由企業發給適當的津貼”。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不合適,應當規定一個具體的實施日期。根據這一意見,將實施日期修改為2002年2月1日。
另外,對有的修改意見,經認真研究後未作修改,主要是: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七條關於私營企業終止,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工會會員資格可繼續保留的規定不合適。經研究,該條的規定符合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基層工會所在企業終止,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的規定。據此,此條沒有修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八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的規定不合適。經研究,作這樣的規定既有利於保證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符合工會法第九條第二款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的規定,所以本條未做改動。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第二十四條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工會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可以刪掉。考慮到工會法對建立工會的要求和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如私立學校、醫院等)逐年增多,這些單位也應當建立工會組織,在這些單位工作的職工權利也應當得到保障的因素,保留了本條規定。
此外,我們還對條文進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0年12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一次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會後,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內司委會同省總工會經過一年的時間,對全省私營企業基本狀況、私營企業建立工會的情況、在私營企業建立工會存在那些問題和難點,以及制定這方面法規的必要性等進一步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在委託各市、地人大會同當地工會、工商等部門進行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又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綏化、伊春、牡丹江、雞西、雙鴨山、鶴崗和大興安嶺地區,進行了重點調查,從而掌握了大量詳實的第一手材料,為條例的制定打下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同時,今年(2001年)又到湖南、江西、安徽等省進行了學習考察,通過考察學習,學到了很多有益於我們的經驗。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還於今年(2001年)年初將《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一次修改稿)》在黑龍江日報上公布,向全社會徵求了意見。從調查和徵求意見情況看,總的認為我省現在制定私營企業工會條例是必要的,出台法規的時機也已成熟。在對109個私營企業3771名職工的問卷調查中,有3583人認為出台法規是必要的,占被調查人數的95.01%;對109名私營企業主問卷調查中,贊成制定法規的88人,占被調查人數的80.7%。調查和徵求意見中,大家普遍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可操作性較強,能夠有針對性地解決我省私營企業工會組建和工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各方面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今年(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修改工會法的決定,把包括私營企業工會在內的新建企業工會納入了工會法的調整範圍,使我省的立法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工會法的決定公布以後,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總工會,根據調查、考察和徵求意見的情況,依照修改後的工會法,又對條例草案一次修改稿再次認真地進行了逐條修改。法制委員會於11月27日召開會議,對草案一次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和審議,認為經過一年來深入細緻的工作,特別是國家工會法的修改,使我省出台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的條件更加成熟,草案的主要內容是切實可行的。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這部法規。並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草案原有的內容,凡是工會法已作出明確規定的,全部刪掉。刪除了草案一次修改稿中的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
二是採納了調查和徵求意見中提出的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要突出私營企業特點的建議,增加了兩條規定。考慮到相當數量的私營和職工隊伍不夠穩定的實際情況,為了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在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即“私營企業終止,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其會員會籍可以保留”,該條第二款規定“職工與私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鑒於一些私營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比較突出,為充分發揮私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在草案中增加了第九條規定,即“私營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要求企業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並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具體規定。
三是草案一次修改稿第十二條規定了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徵求意見中有人提出,為了保證協商能夠代表職工意願,協商前後要聽取職工的意見。我們採納了這個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了“協商的內容應當事先聽取全體職工的意見,達成的協定應當徵得多數職工同意”的內容。
四是徵求意見中有人提出,有些私營企業制定的制度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我們採納了這一意見,在一次修改稿原第十五條中增加了“企業制定的有關職工管理方面的制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
五是由於工會法增設了法律責任的規定,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將草案中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刪除。
六是考慮到草案修改後條文已不多,結構上不再設章。
此外,我們還對條文進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對《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我省的私營企業迅速發展。截止到1999年底,我省共有私營企業40972家,註冊資金總額370億元,從業人員43萬多人,年利稅16億元。私營企業在發展生產、繁榮市場、方便人民生活、解決就業以及增加稅收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私營企業發展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很多企業管理落後,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不履行勞動契約;職工勞動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工資偏低,勞動保護及福利待遇等措施得不到落實,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這些問題既影響了職工的積極性,也不利於私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所以,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在私營企業建立工會組織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黨中央對在私營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和私營企業工會工作十分重視。江澤民同志曾經指出: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私營企業工會工作。胡錦濤同志也指出:只要在社會主義土地上建立的企業,就要建工會。尉健行同志指出,要加快組建私營企業工會組織。實踐也充分證明,工會組織做為黨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和紐帶,在維護私營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省對私營企業建立工會和私營企業工會工作是重視的,有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在我省的私營企業中,只有約三分之一的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已經建立的工會組織,工作也很不平衡,相當一部分流於形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法律、法規的規範與引導是一個重要原因。國家工會法及有關法律對私營企業工會沒有具體規定,我省的工會法實施條例對此也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對私營企業工會的建立、性質、權利義務等作出規範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條例的指導思想、立法依據和起草過程
制定本條例的指導思想:一是全面準確地貫徹國家鼓勵和發展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二是依法維護和保障私營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三是反映出私營企業工會組織的特點。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還參照了遼寧、吉林、福建、浙江、湖北、山西、內蒙、南京、武漢、長春等省、市制定的有關地方性法規。
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1998年初,省總工會就開始了本條例的起草準備工作,並組成調查組深入到40多家私營企業進行了調查研究,起草了《黑龍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草稿)》。之後,省總工會又在聽取了省有關部門以及部分產業工會的意見後形成了條例初稿。今年(2001年)初,內司委又抽調人員參與具體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起草人員查閱了大量資料和有關法律、法規,先後赴五個省、市和我省私營企業較集中的市、地進行考察、調查,還徵求了省工商局、省勞動保障廳、省私營企業協會、省法院等單位的意見。同時,又專門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等各專門委員會部分委員的意見。經過幾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私營企業工會的組織體制
根據工會法等有關規定和當前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了私營企業工會的兩種基本組織形式:(1)私營企業有工會會員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委員會;(2)不足25人的可以設立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工會工作。另外,兩個以上的私營企業,其工會會員可以聯合建立工會委員會和建立區域性或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關於設立專職工會主席問題,草案第十條中規定“職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私營企業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這樣規定,一是由於當前我省已經有了少數私營企業設立了專職工會主席,條例應給予認可;二是有利於人數較多的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開展。
(二)關於私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至十九條就私營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維護、監督勞動契約和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為了發揮私營企業工會在支持和促進私營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至二十六條就私營企業工會的義務也作了規定。
(三)關於私營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契約和待遇問題
為了保證工會工作人員開展工作,維護工會人員隊伍的穩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對專、兼職私營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履行勞動契約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做了具體的規定。
(四)關於私營企業撥交工會經費問題
根據1995年3月31日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私營企業工會工作的意見”和1995年9月12日全國總工會、中央統戰部、勞動部、國家工商局“關於在私營企業組建工會和開展工會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即“建立工會組織的私營企業,應依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每月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和我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並參照一些省、市的規定,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這樣規定,既符合國家有關方面的要求,又會保證私營企業工會順利開展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