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僱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僱主)收繳的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費
  • 概述: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
  • 徵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均等保險費制
  • 社會保障:簡介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金
  • 沿革:全國情況簡介 遼寧省具體情況
  • 政策:社會保險費包括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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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機率,並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徵集方式

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分擔方式

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在僱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繳納方式

參保單位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社會保障

簡介

社會保障有著更為寬泛的含義和涵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
社會保障包括:
1、社會保險
2、社會福利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由法律法規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運用社會力量,通過立法手段向勞動者及其僱主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在勞動者失去勞動收入後獲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補償,從而保證勞動力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種制度。中國社會保險主管單位為國家稅務總局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五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對象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抵禦勞動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一種專項資金。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沿革

全國情況簡介

1、50年代,初步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2、進入8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一個新階段。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3、199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

遼寧省具體情況

1997年,地稅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率先在盤錦營口、瀋陽三市展開。 2000年,省人民政府第116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規定:“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地稅機關徵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社保資金籌集管理工作體制初步建立起來。 2001年,省政府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地稅機關為全省社會保險費唯一徵收主體。
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

政策

社會保險費包括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概念: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納費人
具體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自由職業者、農民契約工。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企業單位: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企業社會統籌部分繳費比例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8%。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解除勞動關係後續繳費人員繳費率為20%。 事業單位:對費率的規定因地區不同而各不相同,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3、費率和計費依據
企業繳費費率為20%左右,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企業職工個人費率為8%,計費依據為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事業單位費率不同,職工計費依據為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為計費依據。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解除勞動關係後接續繳費人員的費率為20%,8%計入個人賬戶。計費依據為本人月工資收入。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費率為8%。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養老金的使用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具體的政策是由勞動部門制定和解釋。
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1、失業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繳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部分費率為2%,個人繳費部分的費率為1%; 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4、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
概念: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
1、基本醫療保險費納費人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的費率在6%左右,職工個人的費率為2%。 企業繳費部分的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職工個人繳費的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概念: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制度。
1、工傷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工傷保險繳費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徵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平均工傷保險費率一般不超過1%。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立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立若干費率檔次。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經辦機構調整。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工傷保險金的使用
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按照《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45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概念: 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制度。
1、生育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生育保險繳費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
3、費率和計費依據
費率為1%,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生育保險基金使用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政策

需強調的兩個政策問題:
(一)有關計費依據的規定
1、企業保險費計費依據
2000年7月—2001年6月 企業以上月實際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計費依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2001年7月—2004年3月 企業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全部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2004年4月至今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企業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上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8%部分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計費依據
職工以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之和作為繳費基數。由經辦機構核定,照核定單征費。
(二)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1、工資總額的組成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6部分。
工資總額之一計時工資: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具體包括:
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運動員體育津貼
工資總額之二計件工資: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包括: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工資總額之三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包括: 生產獎 節約獎 勞動競賽獎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工資總額之四津貼和補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價格補貼、副食補貼、糧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工資總額之五加班加點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工資總額之六特殊工資
包括: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2、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獎金。(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3)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5)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6)出差一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8)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9)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票(包括股票分紅)和利息。(10)勞動契約制職工解除勞動契約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12)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13)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4)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征繳規定

社會保險登記

1、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
2、社會保險登記的主管部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4、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及註銷。

申報核定

具體包括:申報環節和核定環節 申報環節是納費人履行納費義務的法定手續,是徵收機關確定應徵費款、開具完費憑證,要求納費人限期納費的主要依據,同樣也是納費開始實質履行納費義務的必經階段。核定環節是地稅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開具徵收繳款書。

費款徵收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徵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徵收機關要一併計算、徵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納費檢查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法律責任

1、對未按規定期限納費申報和報送納費資料的,拒不接受檢查和不提供納費資料的,有意隱瞞工資發放情況造成不納或少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單位納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納費擔保人在地稅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仍不繳納費款的,地稅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

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 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項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即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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