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是南京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6月4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
  • 發布日期:1993-06-04
  • 生效日期:1993-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意見
(1993年6月4日寧政發〔1993〕128號)
為了貫徹黨的十四大關於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份長期共同發展的方針,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更快發展,發揮其在振興南京經濟中的積極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對個體私營經濟領導
1、各區縣政府都要加強對個體私營經濟的領導,工商、稅務、規劃、銀行、衛生、工商聯等部門,要協調一致,及時解決個體私營經濟發中出現的問題。
2、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作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進一步放寬政策,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解決實際問題,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大力發展。
3、各區縣政府要把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列入當地經濟發展規劃,並列入考核目標。
二、擴大申請登記對象
4、允許機關、企事業單位富餘人員、停工待業人員和停薪留職人員,辭職、退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持有關證明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
5、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個體或私營科技開發、信息諮詢服務,及商業零售、飲食服務、日用工業品修理等為居民服務的個體經營。
6、允許外地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來我市投資辦企業或經商。
三、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7、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外,其他行業和商品均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和批發。對重要生產資料,經批准可以臨時經營、一次性經營或者通過進入專業市場的方式經營。
8、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事第三產業,興辦投資少、見效快,直接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長途販運放開的農副產品和本市地產工業品。
9、支持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展邊境貿易,舉辦合資、合作企業,從事“三來一補”,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他們到國外經商辦企業。
10、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一業為主,跨行業經營,具備條件的可增攤設點,設立分支機構。
11、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開辦條件,按照有關經營規範用語的規定,逐步實行按小類或中類核定。
四、創造寬鬆環境
12、改革登記管理,減少審批環節。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證和專項審批外,其他部門或地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項審批,一律不作為登記發照的前置條件。
申領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待業證、離退休證、辭職證明、停薪留職證明、本單位同意從事第二職業證明。
利用自有私房和有使用權的公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憑私房權屬證明和公房使用證;租賃公、私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憑租賃協定和房屋權屬證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1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可以開展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技術聯合,可以與國有、集體企業實行各種形式的聯營,以及開展代購、代銷、代加工、代儲代運等業務;可以承包、租賃、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對資金雄厚、技術性強的生產型企業,經批准可以組建企業集團。可以試辦股份制企業,並享有國家對股份制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14、私營企業和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其字號名稱前的行政區劃,可直冠“南京”字樣。
15、個體工商戶使用的發票,不再冠以“個體”字樣。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的發票作為報銷憑證。
16、鼓勵各有關單位開辦市場,實行“一場多市”(早市、夜市),擴大個體工商戶經營場地。允許在條件具備的前提下一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核心發兩個以上營業執照。
17、支持個體、私營科技機構的發展。鼓勵有產品、有項目的個體、私營科技機構進入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港工業區和科技一條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認定發證的,享受開發區的有關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
18、各級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在貸款方式上,可實行擔保或抵押貸款。
19、支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銀行、信用社開立存款戶、結算帳戶。允許有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立支票戶、辦理信用卡。銀行、信用社應在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和專業市場設立分支機構,方便存款、結算、信貸業務。
20、個體協會或私營企業協會可以建立個體、私營企業資金互助會,以解決資金臨時周轉的需要。
21、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富餘人員和待業青年以及殘疾人員和烈屬領取個體或私營企業執照,從事第三產業經營的,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者,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所得稅一年。私營生產型企業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職工人數35%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所得稅。對殘疾人員從事個體勞務修理服務性行業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2、新辦的個體、私營飼料加工企業,經區、縣稅務機關核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原有的個體、私營飼料加工企業,“八五”期間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農機、農具修理、修配和為農民加工糧食、棉花、植物油、飼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營業稅;對其生產銷售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化肥、農藥、獸藥、農機、農具、漁網、方格簇、農用塑膠薄膜、農機具零配件、5噸以下水泥船,1993年底前暫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對所得收入較少的,亦可減免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生產植物油的增值稅由原5.5%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對個體工商戶從事蔬菜、家禽、蛋品、糧食、油料及副產品販賣等,免徵所得稅。
23、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研製生產市以上科委、經委列入新產品計畫的產品,經同級稅務機關確認,可享受國有、集體企業的新產品減免稅照顧。對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符合產業方向的新產品,在投產初期3年內,企業可從產品銷售利潤中提2-8%,獎勵科技人員。凡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性收入一律免徵營業稅。
24、私營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和企業富餘人員,超過企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可免徵所得稅1年;對部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領取個體或私營企業執照,從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年;對新辦的旅店、飲食、修配、加工、浴室、理髮、縫紉以及從事裝卸搬運業務的,經區、縣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營業稅1年。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5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暫免徵所得稅。
25、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向工商部門交納的工商管理費以及按有關規定向保險公司或社會勞動保險部門交納的社會養老金或保險費,可以稅前列支。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各種保險,應逐步與全社會保險制度接軌。租用生產、營業用房,可在不超過當地房管部門租金標準的5倍以內列支。私營企業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現行的11%提高到14%,業務招待費由2‰提高到3‰。私營企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由原200元、500元、800元,調整為1000元、1500元、2000元。裝飾、裝修費用,5000元以內的一次性進入成本;超過5000元的,可進入“待攤費用”,1年內分期攤入成本;20000元以上的,2年內攤銷完。
26、凡進入新辦綜合性市場從事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免徵所得稅、工商管理費1年。
27、對進城及外地來寧從事個體、私營生產經營的,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臨時戶口;教育部門應允許其子女就近入托、入學;對國家貢獻多、經營管理較好、規模大的私營企業,物資、電力、石油等部門應為他們的正常生產經營提供方便。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產品鑑定、企業升級及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可由個體勞協、私營企業協會參照鄉鎮企業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評定。
28、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徵用土地,應享有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待遇,規劃部門應提供用地位置,土地部門提供用地。凡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不準隨意收回、拆除和侵占。需要拆遷的,依照有關拆遷法規、規章執行。
29、堅決制止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除國務院和省、市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區、縣及鄉、鎮政府自行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無效。在收費中,必須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票據,公開收費標準,接受民眾監督。對不合法收費和趕標準收費以及未經批准的集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有權拒付,並可向紀委、監察、法院等有關部門控告,追究當事人責任。
30、工商、稅務、物價、公安、交通、城管、衛生、標準計量等有關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凡在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的,有關部門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上規模、上檔次、爭貢獻,對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經濟效益好,社會效益顯著,為我市經濟建設作出較大貢獻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投資者及其職工)由市、區(縣)政府授予“先進個體工商戶”、“明星私營企業”榮譽稱號,可以參加勞動模範和先進人物的評選。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由企業自主使用。
五、加強監督管理
32、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守法經營、誠實致富。有關部門對走私販私,摻雜使假,短尺少秤,欺行霸市,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偷稅漏稅,不服從管理等違章違法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33、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疏導與取締相結合的辦法,整頓無照經營。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要堅決取締,對具備登記條件的應督促其領取營業執照。
34、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應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工作,加強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經營者及其職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以及技術業務培訓,引導他們守法經營,勤勞致富,為南京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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