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辦法

《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修改的決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南京市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發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辦法
(2003年5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私營個體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民營科技企業等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
第三條私營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富民強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重要力量。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其他市場主體享有同等的待遇,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接受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產業引導,創造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私營個體經濟的宣傳,創造有利於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發展私營個體經濟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綜合協調本市私營個體經濟工作。
工商、稅務、科技、人事、勞動、經濟、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私營個體經濟的發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六條對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區、縣工商業聯合會和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民營科技企業協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提供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支持與鼓勵
第八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自主選擇經營的行業和項目,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專項審批、資質證書或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有關部門向社會承諾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短於15個工作日的,按照承諾的期限辦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設定針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的前置審批事項。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在法律諮詢、產業政策、投資方向、科技信息、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質量認證、環境保護、勞動人事等方面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產業導向和規定條件的私營工業企業,可申報和安排國家、省、市的重點技改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裝備國產化創新研製項目、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並與其他性質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二)私營企業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工業新辦項目,以及列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私營企業開發新產品,屬於國家、省級新產品的,自鑑定投產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財政補貼政策;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博士後科研創新中心的,享受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
(四)私營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以及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購置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費用,在規定數額以內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在稅前扣除;
(五)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規定比例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規定比例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的民營科技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減免的有關政策;
(六)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私營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有關政策;
(七)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安置城鎮待業、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和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九)其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各項基金,私營企業在申請和使用方面與其他性質企業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努力改進金融服務,營造公平的融資環境,支持私營個體經濟發展。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提供信用信息。
市、區、縣工商業聯合會、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可以組織設立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性質企業或者組織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擔保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支持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通過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或發行企業債券。政府各部門應當支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採用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其他性質的企業改制,並給予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鼓勵私營企業生產出口創匯產品,從境外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鼓勵私營企業到境外開辦加工貿易和生產型企業,帶動國內產品出口。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私營企業申辦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七條鼓勵私營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極發展科技型私營企業。
第十八條鼓勵其他性質企業與私營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係,帶動和促進私營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樹立智慧財產權及品牌意識,積極申報國內外專利,擁有和保護智慧財產權,創造、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重契約守信用企業。
第二十條外地人員在本市開辦私營企業,投資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聘用的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外地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中已取得暫住證的,中學(國中)、國小和幼稚園應當接受其子女入學、入托,並按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權益保障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信貸、稅收、上市融資、進出口、使用外匯、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企業產品認定、申報政府計畫項目、科技獎勵、取得許可證和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引進人才等方面,與其他性質企業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人員在評定職稱、技能鑑定、評選先進,以及被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與其他性質企業職工實行統一標準,享受同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的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決定或者措施時,應當聽取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意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決定或者措施不得含有歧視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和吊銷。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或拆遷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設立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第二十九條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徵收費用時,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收費依據、收費員證件和價格主管部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並開具由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依據。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並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一)不合法的稅費、罰款;
(二)違法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三)強行或變相強行要求贊助、捐款、集資;
(四)限定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接受服務;
(五)強制購買有價證券、訂購書籍報刊;
(六)違反自願原則,強迫加入各種行業協會、社會團體;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向私營個體經濟諮詢投訴中心、民營科技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統稱投訴中心)投訴;
(二)向工商業聯合會或者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民營科技企業協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投訴;
(三)向監察機關反映;
(四)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六)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投訴中心對於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出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負有責任的部門和單位移送。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於投訴中心移送的投訴事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理,並告知投訴人和投訴中心。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二)保障職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法定權利;
(三)嚴禁僱傭童工;
(四)加強對職工的崗位培訓,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制度,保障生產安全;
(五)依法支付職工工資,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針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前置審批事項的,其行政行為無效,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違法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費、罰款、攤派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已收取的款物;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使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未能享有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使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於投訴中心移送的投訴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理和答覆的,由投訴中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決定或者措施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修改的決定

九、《南京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辦法》
第十一條修改為: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符合產業導向和規定條件的私營工業企業,可申報和安排國家、省、市的重點技改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裝備國產化創新研製項目、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並與其他性質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二)私營企業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工業新辦項目,以及列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私營企業開發新產品,屬於國家、省級新產品的,自鑑定投產之日起,按照規定享受財政補貼政策;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博士後科研創新中心的,享受相應的財政資金支持;
(四)私營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購置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者形成無形資產的軟體,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或者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私營企業按照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五)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的民營科技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有關政策;
(六)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私營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有關政策;
(七)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九)其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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