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發展私營個體經濟條例
-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第37號
- 發布日期:2001-01-07
- 生效日期:2001-01-0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月7日
甘肅省發展私營個體經濟條例
(2001年1月7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各級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市場準入、產業政策、投資方向、法律諮詢、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質量保證、環境保護、勞動人事等方面依法管理,提供服務,完善制度,公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享有與其他市場全體市場準入的同等待遇。凡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令禁止的行業和生產經營的商品,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可以生產經營。
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開發、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私營企業有權參加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依法到國(境)外投資興辦企業。
鼓勵私營企業技術創新,開發高科技產品,發展高科技產業,參與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的競標。私營企業可以申請或者接受委託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
私營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有條件的城市和地區要加快建立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特別是科技型私營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為其融資創造條件。
(一)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比上年增長20%以上的,其企業所得稅增長部分的50%由當地財政作為補貼用於該企業擴大再生產;
(二)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私營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等第三產業的私營企業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可免徵一年企業所得稅。對從事交通運輸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殘疾人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對其收入免徵營業稅;孤老人員、烈屬和殘疾人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全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的,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的勞務收入,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三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四)凡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符合民政福利企業條件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新辦私營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60%的,經當地經貿、勞動部門確認,報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可免徵三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當年若新安置失業人員30%以上的,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兩年;
(五)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可在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私營企業,經省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可在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家和省有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投訴情況複雜的,處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受聘於私營企業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任職資格評審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依法生產經營,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統計、生產、質量、環保、勞動、安全、衛生等制度;
(三)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生產安全,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培訓合格後上崗作業;
(四)不得使用童工;
(五)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保障員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護等權利,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六)依法繳納稅費,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七)保護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
(八)接受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不履行職責,或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事項時限的;
(二)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違法收費、攤派或強行規定其採購渠道、壓級壓價購買其產品的;
(三)收費時不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的;
(四)強制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購買有價證券和書籍、報紙、雜誌的;
(五)年檢時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條件的;
(六)越權扣繳、吊銷營業執照的;
(七)非法占用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產品或商品等財產的。